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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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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新昌县
范围内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新昌县范围内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对象
1.在用的机动车辆:凡在本县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辆(含外地委托本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年检的车辆),根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年检签证有效期限,车主带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参加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
2.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在领取车牌后,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到新昌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环保窗口直接领取国家环保部门监制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需检测)。
二、检测管理
1.对参加排气定期检测的机动车辆,经检测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未经检测和经检测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不核发牌证,不通过年审。
3.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周期,以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有效期限为准。
4.对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须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检测服务机构按照发改(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三、检测机构
新昌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地址:新昌县大道西路1111号(新昌县高速公路出口104国道边)
联系电话:0575-86296458
四、监督机构
新昌县环境保护局
监督电话: 0575-86032393
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实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车辆免费检测。
本通告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检测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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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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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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