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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文件
新委办〔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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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新委〔2012〕60号)精神,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积极扶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国税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地税局)。
(2)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办理程序:由企业凭相应的认定文件自行申报,同一企业奖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
3.“对新认定的市、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和10万元。”
办理程序:由企业凭相应的认定文件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
4.“对新认定的市创新型企业和省、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30万元。”
办理程序:由企业凭相应的认定文件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
5.“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攻关。每年设立3-5个高新技术攻关项目,经招标或择优委托,项目完成后,对承担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
办理程序:由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1)每年根据我县的产业特色筛选出3-5个行业共性、关键技术课题,采用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参照《新昌县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新科字〔2001〕第13号)管理,择优委托参照《新昌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字〔2003〕第7号)管理。
(2)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按合同规定给予补助。
6.“每年在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下同)中选择10个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指导目录,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团队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其中项目带头人奖金不低于30%。”
办理程序:
(1)企业自愿申报,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列入中小企业范围。申报的项目应为近2年研发完成的项目。
(2)申报时需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
(3)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定。
7.“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办理程序:由企业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时根据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8.“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由企业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时根据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9.“对通过省级鉴定或国家认定的新产品(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火炬、星火计划项目,每项补助3万元。”
办理程序:由企业凭相应的认定、验收文件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县经信局。
10.“鼓励申报专利和专利产业化。”
办理程序:有关补助和奖励按《新昌县专利申请补助奖励具体办法》执行。
11.“对新认定(包括列入上级科技部门建设计划或建设单位)的市、省和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研发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分别补助1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奖励1万元。”
办理程序:由企业凭相应的认定、列项文件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县经信局。
12.“加强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创建高新技术领域的区域创新服务平台。县财政给予启动支持。”“对现有的省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实绩予以滚动支持。”
办理程序: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13.“县每年评选1-3家业绩突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给予1-3万元的奖励。”
办理程序:由符合经营范围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并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定。
14.“对被认定为市、省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办理程序:由企业凭相应的认定文件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
15.“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产业化,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办理程序:由企业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合作开发项目需提供2010年1月1日后与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委托)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支付的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发票、付款凭证。
(2)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2010年1月1日后与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支付的技术转让经费发票、付款凭证、引进的成果证明及销售凭证(引进成果为技术、工艺的,需提供应用该技术、工艺所生产的产品销售凭证)。
每一企业每年补助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项目只补助1次。
16.“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县建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正常运作并成效显著的,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给予每家3-8万元的奖励。”
办理程序:与本县企业合作共建的,由依托单位自行申报;由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独立建立的,由建立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2010年1月1日后企业与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签订的共建协议,或者独立建立研发机构的注册凭证。
(2)成效证明材料。
由县科技局组织考核,并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定。每一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奖励数不超过2个。
17.“被列入省级共建创新载体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办理程序:由企业或创新载体凭相应的列项文件自行申报,受理部门为县科技局。
18.“县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办理程序:县科学技术奖评审依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新昌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80号)执行。
19.“对获得年度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一、二、三等奖的乡镇(街道),县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办理程序:由县乡镇(街道)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考核。
本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补助、奖励经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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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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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44(附件:新昌县科技资金补助申请表等.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