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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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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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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今年512日是我国第四个“防灾减灾日”,主题是“弘扬防灾减灾文化,提高防灾减灾意识”,57日至13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为做好今年“防灾减灾日”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日”工作

我县是自然灾害较多地区,台风、洪涝、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对我县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失较重。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有利于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深入推进我县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大力推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普及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面向公众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通过编制发放防灾减灾知识读物、影像作品和张贴海报、放置展板、分发资料、现场咨询、知识竞赛、业务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优势,推动防灾减灾知识和政策法规宣教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村)、进家庭。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倡导每个公民深入开展“四个一”活动,即阅读一本关于防灾减灾的书籍,观看一部涉及灾害的影视作品或听一堂防灾减灾讲座,分享一次避险经历,开展一次家庭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积极加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把握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的有力契机,深入基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社区(村)为基础,切实加强综合防灾减灾在组织体系、预案体系、避灾疏散、物资装备、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一是要加强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关于集中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34号)要求,修订完善基层应急预案,加强基层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应急预案评估机制,进一步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要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活动。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针对潜在灾害风险和区域灾害特点,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开展防汛抗旱、防震减灾、防风防雷、地质灾害、森林防火、消防安全、事故防范、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演练活动。有条件的社区(村)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演练,广泛动员群众参与,让群众了解社区(村)应急避灾场所的位置,熟悉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疏散路径,提高基层综合防灾减灾基本能力。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继续开展村级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

三是要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类建筑和民房、学校、医院、工厂、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场所、避灾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落实责任,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消除隐患。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积极性,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联动机制,提高全社会抗风险能力。要重点做好多灾易灾地区的危房鉴定和排查工作,切实保障好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避灾中心的物资储备,确保遇到自然灾害时,尽量减少因灾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是要重点加强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已创建的全国和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开展示范社区之间、示范社区与非示范社区之间的交流学习,通过防灾减灾知识普及、专题培训、应急演练、现场观摩等活动,重点带动和引导非示范社区积极搞好创建工作,切实发挥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示范作用。

请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部署“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全面抓好落实,并于518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县应急办。联系人:吕挺锋,联系电话:86380101,电子邮箱: 86380101@163.com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县级有关部门名单

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电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建管局、县广播电视总台、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科协、县红十字会

    

     

主题词:民政 防灾减灾△ 活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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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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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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