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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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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新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公文报送处理的规定,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格式。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要求,采用准确的公文种类和规范的公文格式行文,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必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二、注意事先协调。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呈文部门事先应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出面进行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需报请县政府协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随文详细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政府审批。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的事项上报县政府审批。
三、严格报送流程。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需经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收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一般不得将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确需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的,一般不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版记抄送部分说明分送情况。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能通过县政府层层周转。对列入法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公文,在正式报请县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法制部门研究审核,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四、遵循行文规则。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县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和乡镇(街道)所属单位、行政村(居委会)原则上不直接向县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确需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分别由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向县政府行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
五、明确办文时限。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对请示县政府的事项,要给县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实事求是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紧急事项在公文上标注“急件”;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在公文上标注“特急件”,同时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尽快报送。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会办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六、准确标注密级。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注份数序号,份数序号位数根据公文份数确定,一般为6位数,从“000001”号起编。对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七、落实有关规定。报送县政府的请示件应“一事一请”,并在文中附注部分注明有关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请示内容中如涉及有关依据性文件、领导批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其他部门职权等内容的,应将有关复印件、背景材料及部门会签意见等附上一并上报。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必须随文附上“一票否决”情况。在报送纸质公文的同时(一式3份),要将电子公文发送到县政府办公室(xfb86022134@163.com)。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向县政府报送的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八、重视批示办理。对县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办理并报告结果,以及批示乡镇(街道)、部门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原则上在1个星期内报告办理情况,情况紧急的要在3天内报告办理情况,情况特别紧急的要立即办理并报告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由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会办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会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九、加强审核把关。各乡镇(街道)、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处理工作,严把公文审核和报批关,严格执行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公文的严肃性、统一性、规范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将作退文处理,由报送单位按规范程序重新行文。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乡镇(街道)、部门公文报送处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报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并视情予以通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文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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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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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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