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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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及省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当前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绍政办发〔2011〕17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2〕7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发展融资担保业是解决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服务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改善社会信用状况具有重要意义。经过近10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县融资性担保体系初步形成,为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县担保机构总体数量不多、发展速度不快、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贡献率不高、政策扶持有待加强等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1.加大扶持力度。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且年担保总额达到注册资本3倍及以上、信用评级3B及以上的新办民间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担保总额的60%以上投向县内中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第一年按对中小微企业担保净增额的5‰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按担保净增额的1%给予奖励;对其发生代偿的,按其实际损账情况分别给予40%—20%的补贴,具体为:代偿率在2%(含)以下部分补贴40%、2%至3%(含)部分补贴30%、3%至5%(含)部分补贴20%(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且考核优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考核良好的公司按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考评办法由县经信局牵头另行制定)。扶持资金一律作为风险补偿冲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2.鼓励创新发展。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如贷款担保、票据担保、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拓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还可以以自有资金按规定比例进行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金融产品的投资。
3.鼓励做大做强。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进一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与专业行业协会、产业集聚区的对接与合作,开发适合某些特定行业或产业的担保产品,减少风险,提高盈利能力;鼓励担保公司组建各种形式的担保联盟,实现“抱团增信”。
4.完善再担保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担保行业的引导和扶持作用,组建再担保公司,对运营良好、管理规范、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公司,应及时予以再担保,以提升担保公司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研究出台再担保操作管理办法并开展运营,形成覆盖面广、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规范健康的担保服务体系(操作管理办法由县经信局牵头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
1.规范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按照《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以及《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浙企资发〔2011〕7号)要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严格把关和分级审批,对符合条件、愿意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并规范运营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2.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县经信部门是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综合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好我县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担保机构按月按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变动表》,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半年报》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年报》;对担保机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于非法集资、高息借贷、抽逃出资、保证金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理和注销。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管,督促担保公司遵守和执行《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财务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相关会计核算,并按规定上报相关财务报表和资料。
3.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行业相关考试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管理水平。争取一年内从业人员取得担保资格从业证比率达到90%以上。
4.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机制。建立由县经信局牵头,县金融办、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参加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联席会议,出台全县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和防范。
(三)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担保行业发展的环境
1.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对持有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扩大担保放大系数、降低费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2.优化担保抵(质)押登记服务。充分发挥资产的抵押和再抵押作用,融资担保中涉及的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技术专利权、应收帐款等抵(质)押物,凡符合要求的,各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供便利。
3.加强行业自律。县级相关部门要指导并积极支持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引导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和业务规范,积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形象宣传,并协助监管部门做好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鼓励行业协会推动担保业务的创新,拓宽反担保的内容和渠道。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扶持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对创新型苗子企业担保支持按新委〔2012〕54号文件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融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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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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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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