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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172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昌县村级
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制订的《新昌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县水利水电局 县农村工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根据《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7〕5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多方投入、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制度,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先议后筹、先筹后补,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开公示、阳光操作。所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必须坚持民办公助、财政奖补,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直接受益、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行政区域内的村级组织(村民小组和自然村)范围内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由新昌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农业、农办、水利等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协调小组。农办、水利水电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管理、绩效评价负总责;农业局负责指导村级筹资筹劳、项目资金核算;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筹集与监督。各乡镇、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建、财政所(办)、农办、水管站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和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并落实联络员。村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标准、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建设,包括行政村内各自然村、组之间,村民集中居住点之间的道路连接和硬化。
(二)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机耕路修建。
(三)村民饮用水工程,包括村内集中供水设施的建造、输水管道的铺设。
(四)村内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村内垃圾集中收集、公共厕所、村庄美化等设施建设。
(五)村级便民服务设施、老年活动场所、少年儿童园地、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地等设施建设。
(六)为减轻农民负担,对村集体经济投入和社会力量捐助的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七)广大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条 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
(二)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村民自己负责。
(三)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及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
(四)当年已列入财政补助计划的项目以及以往3年内已列入县以上财政补助计划而未能实施的项目。
(五)对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干部报酬开支。
第八条 优先支持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列入县中心村(特色村)、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饮用水建设规划的村。
(二)群众受益面广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投入或社会捐赠赞助的项目。
(四)村级领导班子战斗力强、村务财务管理规范、村规民约完善的村和村民小组。
第九条 奖补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100万元内,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
第十条 奖补方式。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采用货币或实物方式补助。采取货币方式补助的,由县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按规定的程序拨至项目所在村。以实物方式补助的,由县或乡镇、街道按政府采购的规定,统一组织物资采购。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 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票数通过,可以减免。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筹集方案需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按规定程序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可一次议事,按照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三年的资金,但第二、三年不得再筹。
第十三条 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具体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每个劳动力筹劳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同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以防止重复补助和遗漏。
第四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村为建设主体,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化管理。奖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的规划评议。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村民委员会根据大多数群众意愿,并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村民委员会名义拟定项目方案,并予以公示。方案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内容、资金预算、筹资筹劳标准、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
2.项目的申请与筛选。已通过村级评议的项目,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列入一事一议项目库。乡镇、街道根据县下达的年度指标,组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建、财政所(办)、农办、水管站等人员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以及项目建设预算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择优筛选确定拟申请项目,汇总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农业局及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3.项目的审核。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筹资筹劳标准、是否举债兴办项目等进行复查审核;财政、农办、农业、水利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和预算的可行性论证。
4.项目的申报。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复查审核和可行性论证的奖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省审批。
5.项目的批准。省审批文件下达后,村可根据省批准额度,在控制额度内适当调整建设方案,并及时报县相关部门。县相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建设任务和县级奖补计划。
6.项目的实施。乡镇、街道一事一议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应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调整和项目招投标做好指导工作。项目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
7.项目的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村民在财政奖补项目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对村级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8.项目的验收。项目竣工后,乡镇、街道应按要求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农办、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竣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验收。项目建成后,村级组织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附件1),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成效的宣传。
9.省级抽检。列入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省级部门将组织抽检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要认真积极配合省级抽检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协助村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是政府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的奖补资金使用权归村级组织,与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统筹用于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本议事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也不得返还出资人。
第十七条 县财政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制。根据项目筹资筹劳等落实情况,县财政可按项目进度预拨资金,预拨资金不超过批准的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总额的50%。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结算报账、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九条 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资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实行专户核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权属议事主体,即实施项目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提出意见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通过乡镇、街道财政所(办)按工程进度拨付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算账户,实行报账制,直接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项目进行专项明细核算,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村民委员会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专款专用,要加强审计监督,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跟踪问效,创新管理方式,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奖补工作落实。县财政局要强化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示公开制度。乡镇(街道)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认真指导督促村级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公示工作。村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明细、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等方面验收,农业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核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相关资料等方面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等方面验收,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验收工作。对专业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应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情况将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结算。对完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登账核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财政所(办)应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每年1月3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县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项目的工作规程、资料归集整理等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程(试行)》(浙农发[2011]4号)文件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纪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列入乡镇、街道绩效考核。财政奖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较好的乡镇、街道将奖励增加建设指标;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村民负担、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停止该村下三个年度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昌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宣传牌式样
附件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宣传牌式样
***镇***村***项目,按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办法,通过村民筹资筹劳、村级经济出资、***等社会力量捐助和财政奖补资金共同参与,于***年***月***日完成。
***年***月***日
注:可根据项目现场,因地制宜设计大小,基本式样不得变化。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