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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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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乡镇(街道)
创建活动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现就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建设,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努力使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达到职责定位规范、组织网络健全、制度体系科学、工作程序合理、配套保障完备的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经费保障、宣传发动、安全责任、工作制度、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应急救援、事故善后、持续改进等方面工作得到进一步改善,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三、创建阶段
县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乡镇(街道)设置示范、达标、基本达标三个等级(具体创建标准由县安委办另行制定下发),创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上旬前)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努力增强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出台具体创建方案,使创建工作做到方向清,目标明,措施实,力度大。
(二)自查自评阶段(11月下旬前)
各乡镇(街道)要分别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经费落实、宣传发动、安全责任、工作制度、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和持续改进等十方面工作分别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县安委办。
(三)预评价阶段(12月底以前)
县安委办在年底组织考评小组,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通过实地查看、询问、检查、核实等方法开展预评,凡通过县安委会考评小组预评,达到县级示范标准的,继续推荐创建省、市级示范乡镇(街道)。
(四)总结评价阶段(2013年12月底以前)
凡预评达不到县级示范标准的,要认真查找差距,继续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在2013年12月县安委办组织正式评价前达到县级示范乡镇(街道)标准,逐步使我县达到安全生产示范县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街道)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大举措。为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县安委会成立了以副县长严钢为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吕长军、县安监局局长张绍忠为副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县安委办负责具体考评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乡镇长(街道主任)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标准化创建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认真组织,积极实施。乡镇(街道)要专门成立工作班子,认真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本乡镇(街道)难点、热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出台各项管理办法和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管理上做到查漏补缺,监督上做到强化完善,自评上做到及时准确,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得到长足的进步,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乡镇(街道)标准。
3.注重实效,严格考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考核时间为当年度的12月份,县安委办要本着探索建立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激励机制的原则,严格按照各项考核标准,实事就是,从严考评,确保创建质量。为提高各乡镇(街道)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乡镇(街道)的积极性,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县安委办要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在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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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级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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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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