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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160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新昌县
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
行动方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协调小组
2.2 县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2.3 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3.2 指挥协调
3.3 信息通报
4 应急措施
4.1 信息引导
4.2 企业供应链采购
4.3 企业应急生产
4.4 区域间调剂
4.5 动用物资储备
4.6 组织进出口
4.7 定量或限量销售
4.8 依法征用
4.9 要求援助
5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企业联系制度
6.2 物资能源储备
6.3 经费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社会秩序保障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7.2 演练
8 附 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日期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有序供应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方案依据《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的,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处置能力,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本方案所确定的物资能源类别包括抢险类物资和抗灾类物资两大类,具体为:
(1)抢险类物资
应急照明器材(应急灯、电筒)、交通工具(车辆、船只)、通讯器材、大型施救设备(挖掘设备、施吊设备)、施救防护用品(鞋帽、手套、面具等防毒防腐用品),以及排灌设备、沙袋、钢管、桩木、铁丝、配套工具等抢险基本用具。
(2)抗灾类物资
生活必需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蔬菜、食盐、食糖、饼干、方便面、饮用水、帐篷、毛毯、毛巾被、服装、雨具、蚊帐、净水器、清洁用品等;
医疗用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县级储备品种,消毒药品及防疫物资等;
能源物资:煤、电、成品油、天然气等;
其他基本生产资料:农药、化肥、农膜、棉花、发电机等。
本方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由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别不同等级,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由县协调小组按部门职责对工作进行分工布置和协调指挥。各部门要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的应急供应。
(3)资源整合,常备不懈。建立完善全县各级重要物资和能源的储备、工作经费等制度,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县服务业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资源,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确保应急供应。
(4)合理处置,依法行政。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动用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市场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协调小组
县协调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服务业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府办(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药监局、服务业办、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社、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局、电信局、水务集团、盐务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服务业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服务业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 县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指导应急状态时重要物资和能源的市场供应工作,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具体工作方案;
(2)下达物资能源应急保障任务,指挥、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提出物资能源保障工作建议,动用县级储备商品的种类、数量和动用风险基金的数额;
(4)执行动用县级储备商品及投放市场的指令,指令有储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投放储备商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县(市、区)请求紧急支持和援助;
(5)决定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和市场供应的新闻发布的有关事宜;
(6)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应急物资能源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其他有关物资能源保障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2.3 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府办(应急办):承接突发事件报告,协调开展应急保障行动;及时汇总应急保障行动有关信息,并向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传达落实上级领导、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和批示精神。
(2)县服务业办:牵头制订《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按要求组织召开县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牵头抓好县协调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重要物资和能源的应急加工、应急采购、应急调用机制和体系,建立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成品油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做好肉类、食糖等县级储备工作和紧急采购、调运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做好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和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全县物资能源保障基础设施投资的综合协调。负责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管理,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建议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重要物资和能源的应急加工,并参与调运计划和调运工作的编制与落实。
(5)县经信局:负责煤炭、电力等能源物资的储备管理,建立相关资源的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做好市场供应协调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域内的人口基础数据,协助做好决策保障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救灾款物分配并监督使用。
(8)县财政局:按《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要求,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9)县建管局:负责挖掘、施吊等大型施救设备的调集保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运输保障。
(11)县水利水电局:负责抗洪防汛有关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和防汛物资应急调配工作。
(12)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等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供应,组织粮油、蔬菜、畜禽产品的应急生产,参与有关部门编制粮油、蔬菜、畜禽产品调运计划;负责组织农机设施和农机物资的应急保障。
(13)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桩木等木材加工品的应急生产和供应,参与编制木材加工品调运计划。
(14)县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定《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15)县药监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6)县粮食局: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监管、投放,指导做好市场供应工作,监测分析粮油(大米、面粉、食用油等)市场运行情况,建立应急供应网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运计划及运输计划,组织粮食调运。
(17)县商务局:根据应急保障工作需要,负责商品进出口调控,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
(18)县供销社:负责化肥、防汛草包的县级储备及农药、农膜、化肥、草包等农资和抗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工作。
(19)县工商局:负责监督市场交易行为,严格把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0)县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流通计量违法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
(21)县供电局:负责电网安全和电力输送、调配工作。
(22)县电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通信、通讯线路畅通和必要的通信设备保障。
(23)县水务集团:负责指导供水企业,确保全县自来水的正常供应工作。
(24)县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储备、调运、供应工作。
(25)县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4 乡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协调小组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物资能源保障应急响应工作划分为3个等级:
I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严重,造成多个乡镇(街道)某些物资能源供求严重失衡,价格猛涨,商品脱销或供应阻断,影响社会稳定,需县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由县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集中,事态严重,造成1-2个乡镇(街道)某些物资能源供求失衡或供应阻断,由有关乡镇(街道)提出要求,需县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由县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启动本方案。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集中,影响程度一般,造成个别乡镇(街道)某些物资能源在短时间内供求失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由各乡镇(街道)启动本级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2 指挥协调
本方案重点考虑发生I、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物资能源保障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县协调小组组长及时主持召开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县协调小组组长可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物资能源保障行动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县协调小组组长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保障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需要时,县协调小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物资能源保障行动。
3.3 信息通报
本方案启动后,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在平时准备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物资能源保障要求及有关保障资源基本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县协调小组决策。
物资能源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乡镇(街道),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物资能源供求和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告县协调小组办公室。
4 应急措施
4.1 信息引导
县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4.2 企业供应链采购
服务业办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县重点联系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4.3 企业应急生产
根据职责分工,由成员单位组织县应急加工重点联系生产企业开展应急生产,提供应急商品。
4.4 区域间调剂
从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4.5 动用物资储备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县级储备,当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程序动用乡镇(街道)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4.6 组织进出口
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县内有关企业进行进口采购或控制出口。
4.7 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重要商品物资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4.8 依法征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商品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9 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向绍兴市相关部门或周边县(市、区)提出援助请求。
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由县协调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县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县服务业办会同有关部门写出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办,并通报有关单位。
6 应急保障
6.1 企业联系制度
建立物资能源分品种市重点应急响应企业联系制度。通过定期制作报表,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有关情况,建立资源动态数据库,形成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
6.2 物资能源储备
建立完善重要物资能源商品的县级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的监管,各乡镇(街道)应参照县里的做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重要物资能源商品地方储备制度。
6.3 经费保障
由政府负责组织物资能源保障行动和采取的措施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合理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能源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6.5 社会秩序保障
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能力。
7.2 演练
县服务业办应根据县协调小组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保障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针对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保障行动方案。
8 附 则
8.1 奖励与责任
在实施公共突发事件物资能源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服务业办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并及时修订完善,报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8.3 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的《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新政办发〔2008〕194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