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新昌县农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新昌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新昌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新昌县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新昌县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新昌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法律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组织管理
2.1 组织指挥系统与职责
3预测、预警及分级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测预警与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预防行动
3.6 预警警报的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启动预案
4.2 信息共享与处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措施
5.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和总结
6.3 监督检查与奖惩
7附则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应对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和风险的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农业和农村经济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3.2依法办事。依法规范农业部门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1.3.4反应快速。完善及时、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善、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4预案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突发的农作物病、虫、草、鼠等灾害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应急指挥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农业局、主要参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突发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应急工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2.1.1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农业生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2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专家指挥部。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指挥部。其职责是:平时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和建议;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为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
专家指挥部成员名单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2.1.3县农业生物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县农业生物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牵头部门为县政府办公室。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各参与部门的职责是:
(1)县农业局:负责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有关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应急项目的协调,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基建项目。
(3)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4)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工作中道路交通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7)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8)县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行政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9)县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10)县通讯部门: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11)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工作。
(12)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储备、调运和供给等粮食保障工作。
(13)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14)县人武部:负责志愿者队伍建设。
(15)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1.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本辖区内有害生物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3预测、预警及预警分级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县农业生物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加强突发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3.1.2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县农业局报告,鼓励公民报警。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县农业生物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完善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事件信息。
3.2.2信息处理
县应急指挥部接收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严重的,县农业生物应急指挥部应当指派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3.3.2报警电话。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75-86043492;
报警电话:0575-12316。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1)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Ⅳ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市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市人民政府。
3.4.2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6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启动预案(事故分级)
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1.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 一般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的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一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部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局有关部门。
(2)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3)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和县农业局的数字农业网。现场指挥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进行通信联络。
4.2.2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 4小时值班,每日向县指挥部和市农业部门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先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农业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指挥部和社区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保护好现场。公民应当采取措施自救。
(2)设立现场指挥部
①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抢险工作现场指挥成员由农业、公安、消防、安监及当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
②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电力、通信、公安等)提供电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3)现场应急基本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②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③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④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⑤决定启动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等保障措施;
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县农业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2扩大应急
请求支援或者申请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当一般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4指挥与协调
4.4.1县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4.4.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4.3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合灾害发生时,分别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组织人员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报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已经启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报请市、省人民政府依法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应急保障措施
5.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5.2应急队伍保障
5.2.1专业队伍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由农业、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规划、建设、电力等部门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部门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5.2.2志愿者队伍
县人武部、消防、武警、团县委等单位建立志愿者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青团组织和基层单位建立由机关干部、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6.1.2现场清理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6.1.3恢复与重建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制订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2调查和总结
6.2.1调查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2.2总结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6.3监督检查与奖惩
6.3.1监督检查主体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6.3.2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6.3.3惩处
6.3.4行政机关的责任
县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2)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3)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5)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漏报、缓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6)不按规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8)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9)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
(10)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12)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13)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7附则
7.1预案体系与管理
7.1.1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由县农业局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1.2部门、单位具体行动方案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和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并报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7.2制订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县农业局制订与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办公室承办。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新昌县农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2制定目的和依据
2.1 目的
2.2依据
3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3.1 工作目标
3.2基本原则
4 适用范围
5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6 应急响应
7 应急程序
7.1 事故报告
7.2 应急处理
8 应急技术措施及保障
8.1 种子事故
8.2 农药事故
8.3 化肥事故
9 后期处置
10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 总则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性农业生产事故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因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投入品使用或栽培、污染等原因,导致农作物的生长、繁育、产量、产品质量以及耕地质量等受到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产严重损失的事件。
2 制定目的和依据
2.1 目的
为及时、妥善地组织开展农业生产事故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2.2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 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3.1 工作目标
一切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努力减轻农业生产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确保社会稳定,以最快速度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正常生产。
3.2 基本原则
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爱、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援工作方针。
(1)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原则。农业生产事故的救助以政府为主,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团结合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农业生产事故,当地乡镇政府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3)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原则。要本着因地制宜,急事急办的方针,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种子等农业生产投入品使用导致农作物的生长、繁育、产量、产品质量以及耕地质量等受到影响,造成农业生产严重损失的事件。
5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5.1 县政府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5.2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统一调配救援人员、物资;
(4)适时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状态;
5.3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职责
(1)事故调查组。县农业局牵头,县工商、质监、供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事故原因,派员到事故发生地调查、取证;统计、汇总相关数据,上报县政府。必要时邀请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损失评估。
(2)物资保障组。县经信局、现代服务管理业办牵头,县供销、农业等部门共同参与。
主要职责:采购、调拨救灾物资,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
(3)恢复生产自救组。县农业局牵头,县水利、林业、供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农作物救灾物资调配、供应,补救技术措施的落实。
(4)应急资金保障组。县财政局牵头,县农办、民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
(5)医疗卫生组。县卫生局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事故发生地,组成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事故受伤人员。
(6)安全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当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加强治安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电总台、新闻信息传播中心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报道事故的真实情况,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6 应急响应
一次事故过程造成农作物受害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的25%以上或发生乡镇(街道)数在3个以上,或受害人数占全县人口1%以上,应立即报请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
7 应急程序
7.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和评估。一次农业生产事故发生乡镇数在3个以下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产重大损失的突发性农业生产事故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农业生产事故不得隐满、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满、缓报、谎报。
7.2 应急处理
(1)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取证、处置、控制和评估工作。
突发性农业生产事故经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并向各相关部门作紧急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性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8 应急技术措施及保障
8.1 种子事故
事故调查组(专家组)根据作物品种情况,提出具体救援方案。县救灾种子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立即通知救灾种子承储单位,根据受灾情况,紧急动用救灾用贮备种子,如能调配到相同作物同一品种种子的,应尽量调配同一品种种子,如无法满足的,视事故发生地气候、土壤条件、事故发生季节,由专家组提出换种意见,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实施。
因经营伪劣假冒种子造成大面积绝收的或其它原因,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工商、质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加大处罚力度,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8.2 农药事故
由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鉴定,提出具体救援方案和补救技术措施。并报领导小组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8.3 化肥事故
由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后,提出具体救援方案和补救技术措施。如造成毁灭性损失,无法补救的,尽快进行补种同一作物或换种其他作物,或提出其他可行性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对受害农户要妥善补偿,确保不发生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9 后期处置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性农业生产事故,在应急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县突发性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应急解除。
10 责任追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农业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缓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本预案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昌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目录
1 疫情报告
2 疫情确认
3 疫情分级
4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4.1 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4.2 部门职责
5 控制措施
5.1 分析疫源
5.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5.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5.5 受威协区应采取的措施
5.6 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5.7 解除封锁
5.8 处理记录
5.9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人员保障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人禽流感疫情实行专病报告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比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疫情报告及信息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2 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按以下程序认定:
(1)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请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专家复诊。
(2)对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疑似病例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根据最终确诊结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人禽流感病例诊断,由省卫生厅组织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有关疫病报告、诊断、发布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3 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本县连同相邻县(市)的毗邻区域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的。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者3个以上乡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的。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10个或10个以上疫点发生疫情的。
(3)在本县连同相邻县(市)的毗邻区域有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疫情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3 在本县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4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4.1 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报请省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省应急预案,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发生二级疫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发生三级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疫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控制扑灭疫情。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由县府办(应急办)、农业、卫生、宣传、公安、财政、工商、发改、商务、食品药品、质监、交通和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乡镇(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由党政办、经济发展办(或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负责该区域的公安、工商等单位组成,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或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4.2 部门职责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相关禽只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指导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3)宣传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监督新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报道。
(4)公安部门: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等工作。
(5)财政部门: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7)发改部门:负责制订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
(8)现代服务业管理部门:负责生猪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9)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医药及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0)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禽类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禽类加工产品的行为。
(1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以及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12)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按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5 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具体依照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按以下程序处置。
5.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5.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5.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5.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强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
5.6 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1)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2)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应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指定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应作出快速反应,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等部门,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5.7 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5.8 处理记录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5.9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5.3、5.4、5.5所列措施必须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建立县、乡镇(街道)二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安全的区域。
(1)县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应急免疫接种器械等,适当储备疫苗、诊断试剂等。
(2)乡镇(街道)重点储备石灰等量大笨重的消毒物品和无害化处理用编织袋及器具等,落实无害化处理用场地等。
6.2 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县、乡镇(街道)二级财政预算。扑杀疫点、疫区内的禽只由中央、省、县和乡镇(街道)各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偿;国家规定需要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疫情监测和处理等经费由县和乡镇(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对疫情防治任务重、疫情面积大及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县里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
6.3 技术保障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做好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现场临床初步诊断、辖区防治技术的指导、采样送样等工作。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态势,做好全县禽流感防治工作技术指导。
6.4 人员保障
(1)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会同省、市专家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县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县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预备役部队人员、民兵、工商管理人员等组成。
(3)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4)要加强对动物防疫人员的保护。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从事预防和扑灭禽流感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县、乡镇(街道)二级财政预算,具体津贴标准由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省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标准而另行制订。
新昌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指挥系统
2.2 部门职责
3 疫情报告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 报告形式
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4 报告内容
4 疫情控制
4.1 疫情的分级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4.4 善后措施
5 保障系统
5.1 物资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人员保障
6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确保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的危害,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昌县范围内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保持高效、有序的工作状态。
(2)分级控制。依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毒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3)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警戒,实施相应的紧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4)综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县、乡镇(街道)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紧急措施,实行综合防制。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指挥系统
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府办(应急办)、农业、发改、卫生、公安、宣传、食品药品、质监、工商、财政、交通运输、监察、现代服务业等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动物疫情信息、传播规律;本县疫情发生后,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和实施本乡镇(街道)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2 部门职责
(1)县农业局: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调查、诊断、监测、预报和疫情上报工作,通报疫情,并制定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做好指导监督动物的免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监督和管理兽用生物制品、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协助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做好动物屠宰及其加工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做好人畜禽共患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知识的宣传。
(3)县委宣传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强科普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
(4)县财政局:根据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工作实际需要和县级财力情况,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及时向国家和省、市申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经费;负责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5)县公安局:根据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疫工作的需要,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和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6)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配合县防治动物疫病办公室做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定点屠宰场、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
(7)县工商局:配合加强畜禽交易市场、农产品贸易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防疫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肉品上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点)设置和管理;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动物调运管理工作。
(9)县监察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0)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生物制品、消毒药品的监管工作,负责对不合格生物制品、消毒药品的查处。
(11)县质监局:组织制订颁布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协助农业局开展畜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协助农业、卫生部门查处有害有毒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管理。
(12)县发改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农业局所属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2 报告形式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疫情,各乡镇(街道)应确定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收集、报告本辖区内的动物疫情。一旦发生动物疫情,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政府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疫情控制
4.1 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省连同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连同相邻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1.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1.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农业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1.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
(3)县级农业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机制后,根据国务院和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协调各级政府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各级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县政府根据规定和要求做好具体措施的实施工作。
4.2.2 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省农业厅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县政府根据规定和要求做好具体措施的实施工作。
4.2.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椐市政府的决定,启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县政府根据规定和要求做好具体措施的实施工作。
4.2.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依据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1)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控制应急预案建议,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2)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染疫动物进行扑杀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清理消毒。
(3)迅速组织动物防疫人员搞好动物的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未染疾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4)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5)禁止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或调出易感动物。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4.3.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4 善后措施
4.4.1 扑疫补助政策。落实扑疫补助政策,对扑杀的病畜(禽)、同群畜(禽)要按规定公布的标准及时补助给饲养场(户)。
4.4.2 总结报告。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扑疫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及时报告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5 保障系统
5.1 物资保障
建立县、乡镇(街道)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县农业局,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交通和通讯工具等。乡镇(街道)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免受水旱风等自然灾害的区域,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5.2 资金保障
县、乡镇(街道)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所需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工作经费。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县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5.3 技术保障
县动物疫病诊断室完善仪器装备,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扑疫技术指导工作。
5.4 人员保障
县、乡镇(街道)要组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按要求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和演练。
县组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
6 责任追究
执行本方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病的;对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对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对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附件
(1)新昌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2)关于要求对病畜疫区实行封锁及对病畜、同群畜实行扑杀的请示
(3)重大动物疫情封锁令
(4)重大动物疫病动物、同群动物扑杀决定书
(5)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场解除封锁的通告
附件1
新昌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单位
职务
备注
县政府
分管副县长
总指挥
县府办
联系副主任
副总指挥
农业局
局长
副总指挥
应急办
副主任
农业局
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
公安局
分管副局长
卫生局
分管副局长
宣传部
分管副部长
食品药品监管局
分管副局长
质监局
分管副局长
工商局
分管副局长
交通运输局
分管副局长
财政局
分管副局长
监察局
分管副局长
现代服务业管理办
分管主任
发改局
分管副局长
附件2
关于要求对病畜疫区实行
封锁及对病畜、同群畜实行扑杀的请示
新昌县人民政府:
年 月 日,新昌县畜牧兽医局接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疫情报告,当即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实施诊断。经查发现该乡镇(街道) 村 户共存栏家畜 头,(猪 头、牛 头、羊 头),其中病畜(猪 头、牛 头、羊 头)及同群家畜共 头,合计 头,被怀疑为一类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 乡镇(街道) 村(场)的病畜及同群畜实行扑杀处理,请县政府下达封锁令和扑杀决定书,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封锁、扑杀、消毒、免疫等综合防制工作,以迅速扑灭疫病,控制家畜一类传染病的扩散。
特此请示。
新昌县农业局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大动物疫情封锁令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 实施封锁的通告
鉴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一类传染病),为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决定对 实施封锁,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流入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封锁解除时间另行通告。请严格遵守。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大动物疫病动物、同群动物扑杀决定书
新昌县 场(户):
经新昌县畜牧兽医局技术人员感观诊断,你场(户)发生重大 疫病(一类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在 年 月 日对你场 只发病 和 只同群 实施扑杀。特此告知,请予配合。
新昌县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5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 场解除封锁的通告
鉴于 场(户)因发生一类传染病于 年 月 日起实施封锁以来,采取了扑杀病畜(禽)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紧急免疫、严格消毒、建立防疫保护圈等措施,疫情已经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场的封锁予以解除,请遵照执行。
年 月 日
新昌县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
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3 灾(疫)情分级
3.1 I级
3.2 II级
3.3 III级
4 灾(疫)情管理
4.1 灾(疫)情监测
4.2 灾(疫)情预警
4.3 灾(疫)情报告与确认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程序
6 后期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宣传报道
7.6 奖励和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处置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和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障林业安全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绍兴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发生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把保障森林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给森林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带来的损失。
1.4.2 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1.4.3 讲究科学,依法行政。
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预防和应急处置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1.4.4 加强协调,快速处置。
应急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要保持各个层面的沟通和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政令畅通和信息传递快速准确。
2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Ⅲ级及以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县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领导全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府办(应急办)、林业局、发改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局、旅游局、工商局、邮政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启动本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处置工作有关建议,必要时提请县政府请求上级政府、周边县及驻军的支援;处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2.2 成员单位职责
(1)县林业局:负责全县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对灾(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防范、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灾(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依法对林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药剂、器械、交通及通讯工具;建立专家组和防治专业队,对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对防控所需的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分析,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负责灾(疫)情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灾(疫)情动态,通报情况,做好上传下达等工作;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违法行为。
(2)县发改局: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规划;负责与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县场价格稳定。
(3)县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科技攻关;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研究课题优先列入;积极引进外地先进的防控技术和减灾经验;协助做好防控科普宣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