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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新昌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昌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列入重点县建设的项目,分为专项资金项目和整合资金项目两类。专项资金项目应遵守本细则,整合资金项目则按照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实施。
第三条 重点县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县项目以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优先安排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内的项目。
第六条 县里成立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发改、财政、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监察、审计、农发办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组成。
县水利水电局负责项目的规划、计划、建设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和县农发办等相关部门负责有关整合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督查和审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处理和建后管护责任的落实等工作。
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重点县建设和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
重点县建设列入各相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对考核优胜的单位在全县农村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县水利、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资源、积极创新机制,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整体推进、建管并重,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八条 依据县农田水利规划,科学制订总体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
第九条 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即2012—2014年。
第十条 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第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包括专项资金项目和整合资金项目。三年建设任务为:重点山塘综合整治105座;小型灌区配套和改造,新增和恢复灌溉面积4.5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9万亩。项目建设总投资为10780万元,其中专项资金项目投资7480万元,山塘综合整治80座,配套和改造小型灌区面积2.49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53万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乡镇(街道)向县水利水电局申报,以此编制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经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送省水利厅、财政厅审查,再报水利部、财政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对建设方案进行批复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方案编写单位必须具备设计资质,深度达到招标要求。实施方案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批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四章 投资与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
1.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实行双业主制,由新昌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业主。
新昌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方案与实施方案等文本的编制和报批、工程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及专账核算。
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自筹资金和工程管护措施的落实。
双方共同负责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其中乡镇(街道)以工程建设管理为主,新昌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技术指导和资金使用管理为主。
2.招标投标制:重点县项目工程数量多、建设地点分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由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类型、数量、投资额度捆绑后进行公开招标。
3.建设监理制:重点县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4、合同管理制:重点县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5.质量监督制:重点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科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重点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投资构成如下:
1.重点山塘综合整治及小型灌区配套和改造项目:项目工程投资(不包括政策处理)均由县级以上财政全额投入。
2.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级以上财政配套占工程投资(不包括政策处理)的80%,项目受益单位或个人自筹20%。
重点县项目县级以上财政原则上不安排政策处理费用。其中重点山塘综合整治项目的政策处理,参照《关于省强塘工程病险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处理的意见》(新水电〔2011〕106号)执行。资金由县财政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重点县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和总投资。在实施过程中如设计方案关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确需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后实施。单次变更造价增减额度在1万元以下,由项目法人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增减额度在1—5万元之间的,由县水利水电局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增减额度在5万元以上,由县水利水电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批。
第十七条 重点县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县级项目法人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级报账制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水电局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年度建设任务自验。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总验收。
项目验收依据为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评审后的标准文本以及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批复的实施方案。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3.工程决算报告;
4.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5.工程竣工图纸;
6.项目实施后受益区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反馈意见,群众参与式管理的改革情况;
7.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情况要在当地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广泛利用媒体,着力宣传重点县建设的政策、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成效。
第二十条 积极探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以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协会、灌区管委会等方式做好工程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项目验收后,按照产权归属和管理方式,及时办理移交,相关的资料文档应及时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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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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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