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欢度春节,增添欢乐喜庆的节日气氛,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2013年春节期间城区允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限销售和燃放时间
销售时间:2013年2月5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初十)。
燃放时间:2013年2月5日至2月2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
自2013年2月25日(农历正月十六)零时起,继续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执行。
二、禁止燃放区域
1.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车站、娱乐等公共场所;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特别是新昌制药厂、浙江新和成公司)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商品交易市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及木结构建筑的居民住宅区;
7.县政府明确的其它禁止燃放区域。
三、临时销售网点的确定及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