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绍住金新〔2013〕2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决定对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高、最低缴存额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按县统计局公布的新昌县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010元计算,核定县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440元,最低分别为120元。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三、各单位在调整当月对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为新增人员变更,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四、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本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五、已低于2013年度最低缴存额度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2013年8月1日起,不再受理缴存额低于最低限额缴存者的贷款申请。
六、已签约开通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可以在网上业务系统直接进行调整,未签约开通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请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和电子数据U盘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变更年月为2013年7月,要求各缴存单位务必在7月10日前完成此次调整工作。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2013年6月5日
抄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2013年6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