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3〕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不断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组织(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以及有责任协助执行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相关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条 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建议书,应及时执行,对相关问题逐一研究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
整改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对审前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边审边改情况及整改结果;对审计要求其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所反映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审计机关每年应向县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第六条 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审计回访和跟踪督促检查。实行审计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对积极落实措施并切实整改到位的,予以及时“销号”;对整改不积极不到位的,要继续“挂号”并跟踪督查,督促整改。
第七条 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机制,组织联合督促整改。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履行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责任。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和移送处理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函告审计机关。
第八条 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对县人大的决议和审查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研究意见,县领导对审计报告、专报、信息等批示落实情况,以及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开展督查,责令整改。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时整改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严格问责。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整改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采取欺骗手段报告已整改实际未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时虽已整改而事后又屡犯、对于该处理的问题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所承担的责任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从严问责。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述德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条 实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对涉及民生事项的审计整改情况、重要审计项目整改情况、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等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对推诿拒绝整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完善体制机制注重源头整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着眼宏观管理,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注重从完善体制机制着手,从源头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屡审屡犯等问题。对审计整改中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难度较大的整改事项,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