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与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47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县离退休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6—1964年期间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一)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二)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7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四)离退休的绍兴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其中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调整农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绍兴市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渠道
(一)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解决。
(二)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绍兴市、浙江省及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县财政部门解决。
自2013年开始,退休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按照新标准计提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本通知规定的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新标准从2013年1月起执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31号 )涉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条款停止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