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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新昌县财政局
关于制定《加快推进新昌县国内物流产业
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属各物流企业、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昌县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1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配套细则。
一、奖励原则
坚持扶优扶强、加快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整体提升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提高资金绩效原则。
二、关于培育重点物流龙头企业发展的资助方法
(一)鼓励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资助方法
1.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1)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物流企业,或者以上企业营业额对应各档次同比增长30%以上,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城乡物流配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3)对在本县注册经营,且运输车辆10辆及以上的物流龙头企业,当年新购置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按每辆600元/吨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从外地市转入本县物流企业吨位在10吨以上的车辆,一次性补助2000元/辆的车辆转户费。
(4)对物流企业拥有甩挂运输牵引车头5辆以上,一次性给予新增牵引车头购车款20%的资助,甩挂比例达1:1.5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新增挂车购车款30%的资助。
2.申报程序
(1)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企业的,3个月内由相关的物流企业持相关部门印发的批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送县交通运输部门。
(2)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物流企业,或者以上企业营业额对应各档次同比增长30%以上的,物流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
①《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④企业纳税明细证明。
(3)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城乡物流配送企业,需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式四份)。
①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文件;
②《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③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企业纳税明细证明;
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注册在本县经营且运输车辆10辆及以上的物流龙头企业,当年新购置吨位在10吨以上运输车辆,以及从外地市转入本县物流企业且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申请资助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资助,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①《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所有车辆、新购置车辆详单,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转户前后相关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当年报废车辆的证明材料;
③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
④企业纳税明细证明。
(5)对物流企业拥有甩挂运输牵引车头5辆以上,其新增的牵引车头,以及甩挂比例达到1:1.5的企业新增挂车,申请资助的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①《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所有车辆、新购置车辆详单,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
③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
④企业纳税明细证明。
(二)鼓励物流企业上市的资助方法
1.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并对该企业上市前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奖励。
2.申报程序
申请资助者于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①《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③上市前三年内企业纳税明细证明材料;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
(三)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的资助方法
1.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申报程序
获得3A、4A、5A级的物流企业,3个月内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①《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认定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企业纳税明细证明。
(四)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的资助方法
1.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对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物流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的物流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连续3年给予资助(以并购重组实行承债额为限)。
2.申报程序
对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物流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申请资助者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①《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并购重组证明材料;
③企业国地税纳税明细证明;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三、关于加大对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国际物流中心做强做大的资助方法
1.资助对象和标准
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程序
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中心的,3个月内由国际物流中心持相关部门印发的批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送县交通运输部门。
(二)支持国际物流中心及入驻该中心企业发展的资助方法
1.资助对象和标准
自经营之日起,对该中心内年纳税10万元以上物流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以2011年为基数(基数由财政部门提供),新增部分前5年给予国际物流中心全额资助,后3年给予国际物流中心80%的资助。
2.申报程序
每年的1月31日前由国际物流中心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①《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相关企业2011年度及当年度纳税明细证明材料;
③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三)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应用的资助方法
1.资助项目和标准
鼓励国际物流中心打造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物流信息流通与共享,并与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功对接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入驻国际物流中心并使用该信息平台的物流企业,凡成功配对且正常使用并发布有效信息50条以上的,给予入驻物流企业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2.申报程序
由国际物流中心3个月内,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①《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②项目完工验收证明、项目实施情况、投资额度情况等材料;
③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原始发票的复印件、设备清单;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⑤联网证明和《实施意见》规定需相关部门确认的数据证明材料,入驻国际物流中心的证明材料;
⑥企业纳税明细证明。
四、关于资助审核兑现程序
(一)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并提出具体认定意见。
(二)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审核意见,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上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县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到位。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涉及的项目申报企业为在新昌县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县财政局适时组织各类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督查评估。
(三)同一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限。入驻物流中心且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企业,财政扶持额度以扣除已扶持物流中心后的余额为限。
(四)除本实施细则外,其它县国内物流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物流企业直接向县国税局、地税局申请。
附件:1.《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2.《新昌县国内物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新昌县财政局
抄 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新昌县运管所。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新交发〔2013〕32号附件2.doc
附件下载:新交发〔2013〕32号附件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