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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新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新政办发〔2013〕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昌县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三)专家咨询组

(四)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三、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四、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二)预警机制与支持

(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四)通报制度

(五)举报制度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二)响应升级

(三)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二)人员保障

(三)物质保障

(四)技术保障

(五)资金保障

(六)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七、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八、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全县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

新昌县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粮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案、政策和预案;

(2)统一协调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县食品安全协调监管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预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3.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县教体局: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因学生在校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善后处理事宜。

(3)县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突发事件发生后资金的到位及管理。

(5)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及依法处理工作;

(6)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产品、野生动物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林产品、野生动物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对患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工作。

(8)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大、特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9)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定点单位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查处工作。

(10)县监察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11)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2)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县粮食局:负责做好县级粮油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工商部门对粮食购销市场粮食质量的管理、监测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主任。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根据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6)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7)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专家咨询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县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五个工作小组。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和安排应急药品、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县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各工作小组的参加部门,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

其他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浙江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绍兴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县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预警机制与支持

县农业、林业、教体、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装、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向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相关部门;

(2)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科研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6)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7)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8)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9)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

(四)通报制度

1.部门之间通报

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2.特殊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外县,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III 级应急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如I级、II级、I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我县或与我县相关时,本预案必须启动,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V级(一般)应急响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县级有关部门预案必须启动,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级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二)响应升级

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水平时,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三)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各类媒体发布的新闻,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在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县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二)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和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五)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演习演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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