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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13﹞90号
关于公布2012年新昌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3年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4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3〕33号)文件精神,现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我县2013年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按县统计部门核定,2012年全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为39629元。
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22 号),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全社会单位)为40087元。
三、2013年度个体劳动者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分别按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200%、300%四档确定,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确定。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如下:第一档67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47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84元,大病医疗保险费5元,档案管理服务费5元);第二档795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01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84元,大病医疗保险费5元,档案管理服务费5元);第三档1397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203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84元,大病医疗保险费5元,档案管理服务费5元);第四档1998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80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84元,大病医疗保险费5元,档案管理服务费5元)。
各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上述四档标准任选一档缴费,在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缴费后,自行将缴费凭证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会将缴费情况自动记入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内,无需再到社保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