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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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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发〔201344

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重大作用,在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要根据相关企业与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要求,参照浙江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条〔2011〕234号)进行建设管理,确保重点企业研究院按期完成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能。企业研究院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管担任。企业研究院应当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确保每年企业自筹的研发投入不低于各级政府资助资金总额,并不低于企业工业销售收入的5%。省、县的财政资金要专款专用,经费只能用于科研项目投入、仪器设备、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条件建设项目,或适当用于从高校、科研机构选派到研究院工作的青年科技人才的劳务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三、确保指标完成。对技术创新试点责任书中有明确要求的,如:研发人员、研发经费、研发面积、研发资产等具体指标,要细化落实,分年度安排阶段目标,确保完成计划指标。

四、推进技术攻关。根据技术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详细的技术路线图,每年确定1至2项产业急需攻关的重大课题项目进行技术难题攻关,形成企业研究院向企业交题、企业向科技部门交题的机制,重点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引领行业技术创新。

五、规范管理运行。研究院要制订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经信局、科技局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思路。

附件: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68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省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企业研究院要切实组织开展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推动企业由模仿、跟踪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发展战略研究等一系列科技活动,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企业研究院应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所在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要引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受理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和立项批复,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协调做好企业研究院的绩效评估;

(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主要与省科技厅共同审核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建设的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企业研究院建设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牵头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估,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建设的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申请建设企业研究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所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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