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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3〕131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切实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现就我县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代办原则
1.自愿委托。凡在新昌县域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委托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2.无偿代办。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办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3.全程服务。代办机构承接代办项目后,明确专人对代办事项实行全程服务。
4.高效合法。代办机构的代办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代办范围
新昌县域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重点代办政府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浙商(新商)回归项目、外资项目、以及其他产业项目。
高新园区、新昌工业园区产业项目由各自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
三、代办内容
代办内容为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服务。以上代办事项可根据项目单位(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
涉及中介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代办机构提供协助、指导;具备代办条件的,也可受理代办。
需县级以上审批的事项,按照对口原则,由所涉责任部门确定专人协办,负责进行项目预审和上报等全程服务。
四、代办机构
1.建立代办机构。
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代办机构,名称为“新昌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中心”。
代办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代办范围内项目代办的牵头、管理和协调工作;
(2)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3)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检查协办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掌握项目审批进展情况。
(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组建代办员队伍。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以专业人员为基础,以挂职干部为主体组建代办员队伍。从建设项目承担较多的部门和单位中抽调3-5名经验丰富的机关干部以及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为专职代办员;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年龄较轻的后备干部到县代办中心挂职,经岗前培训后上岗,实行“持证上岗”。
3.组建协办员队伍。
县代办中心聘用县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项目审批和相关职能部门中涉及项目审批服务的科室负责人为协办员,按照对口原则,协助代办员做好本部门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五、代办程序
1.确定代办关系。项目投资者向代办中心提出代办申请。代办中心根据代办条件进行审查,与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者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明确代办人员,移交项目资料,确立代办关系。
2.进入代办过程。项目代办人员负责从项目立项到开工的部分或全程代办工作。代办过程中,代办人员需尽到以下职责:(1)代办员提前告知投资者项目审批的相关程序、办理时间及所需材料。(2)代办员对投资者移交的所需材料进行整理,不全或需修改要及时告知,并完善和修改到位。(3)代办员要将整理好的报批资料及时报相关审批部门,并及时跟踪审批进度,沟通存在的问题。(4)代办员应将项目审批进度、存在问题及时告知投资者,遇到代办员和投资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尽早协调解决。
3.总结代办过程。委托代办协议所定的内容完成后,应及时对代办过程进行总结,形成代办档案,在档案中总结代办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各审批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进行评价。
六、保障措施
1.建立新昌县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推进全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研究解决代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了解掌握全县代办制工作推进情况,收集编报有关信息,对代办制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2.健全审批办理协调机制。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有关审批部门参加。
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一要将代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强化日常管理;二要对代办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依法查处代办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三要加强对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并将挂职锻炼情况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四要对审批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影响项目正常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是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项目带动”战略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搞好代办制工作的自觉性,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2.加强领导、强势推进。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项目投资审批代办制正式推出。县编办要抓紧研究落实代办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县委组织部要研究落实专职代办员和后备干部挂职锻炼计划,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县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代办服务的要求,做好机构组建、人员培训、实施办法制定等工作,同时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县纪委(监察局)要做好项目审批和代办服务的效能监察;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