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新昌县钦寸水库库区企业(个体工商户)补偿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钦寸水库库区企业(个体工商户)
补偿补助实施细则
为做好新昌县钦寸水库库区企业(个体工商户)补偿补助工作,根据《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安置补偿办法》(新政发〔2010〕36号)文件规定,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偿补助对象
补偿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2010年9月15日前持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换证的,需提供工商部门证明);
2.2010年度在实际经营的;
3.实际经营场地在库区搬迁范围内。
生产加工类及水泥制品类是否实际经营的认定,以2010年度工业用电为依据。
二、补偿补助方式
库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生产经营设备及存留商品等不另行补偿。
生产加工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确因生产发展且符合相关条件需要搬迁用地或厂房租赁的,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在新昌工业园区(大市聚区块)内帮助落实。
三、补偿补助内容
(一)实物补偿补助
1.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
2.用地补偿补助:国有出让土地、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受让房屋占用的土地,由评估机构评估补偿;利用其他土地自建厂房经营的,其基础设施等投入按厂房建筑占地面积1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利用住宅经营的,按住宅用地处理,不予再次补助。
3.水泥制品浇制场地补偿: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二)一次性歇业补偿
根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业性质类别(分生产加工类、商贸服务类、水泥制品类三大类别),予以不同标准的一次性歇业补偿,一次性歇业补偿包含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过渡租赁等补偿补助,补偿标准按基数补偿+结合面积补偿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生产加工类
| 经营行业 | 一次性歇业补偿 | ||
| 轴承机械、金属制品、纺织服装、木制品、 纸制印刷品、酿酒、石灰厂等 | 停产停业损失 | 搬迁补偿 | 过渡租赁补贴 |
| 基数结合税收补偿 | 结合面积补偿 | 结合面积补贴 | |
| 每家4.0万元+2008年至2010年三年平均年税收(国税+地税)的2倍 | 结合库区实际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补偿。 房屋:100元/平方米 钢棚:50元/平方米 | 结合库区实际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补贴。 房屋:200元/平方米 钢棚:150元/平方米 | |
2.商贸服务类
| 经营行业 | 一次性歇业补偿 | |
| 商店、餐饮店、修理店、农资店、卫生诊所等 | 停产停业损失 | 搬迁及过渡租赁补贴 |
| 基数结合税收补偿 | 结合面积补偿 | |
| 每家2.0万元+2008年至2010年三年平均年税收(地税)的4倍 | 结合库区实际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补偿。 房屋:300元/平方米 钢棚:200元/平方米 | |
| 另有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的,每证补助3000元。 | ||
3.水泥制品类
| 经营行业 | 一次性歇业补偿 | |||
| 水泥 制品 | 大件制品 | 基数补偿(根据2008年至2010年三年平均年用电量确定) | 结合面积补偿 | |
| 1000度以下 | 6万 | 结合库区实际浇制场地面积200元/平方米补偿 | ||
| 1000 -2000度 | 7万 | |||
| 2000-3000度 | 8万 | |||
| 3000-4000度 | 9万 | |||
| 4000度以上 | 10万 | |||
| 小件制品 | 1000度以下 | 3万 | ||
| 1000-2000度 | 4万 | |||
| 2000-3000度 | 5万 | |||
| 3000-4000度 | 6万 | |||
| 4000度以上 | 7万 | |||
四、按期签约奖
持有效营业执照且在库区有经营场地及经营设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于2013年9月15日前签订《新昌县钦寸水库库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补偿补助协议》的,每家奖励5000元。
五、生产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扶持方式
(一)供地扶持
生产加工类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给予优先供地。批准同意供地的企业不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生产加工类一次性歇业补偿中的租赁补贴。
1.供地对象
供地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生产经营并有合法权证的企业;
(2)自建厂房生产经营且2008年至2010年三年平均年纳税达5万元以上(根据纳税清单审定)的企业。
2.供地面积
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生产经营并有合法权证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利用其他土地生产经营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为原经营用地面积的120%。
(二)厂房租赁扶持
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加工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需要租赁生产发展用房的,可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由移民局在新昌工业园区(大市聚区块)帮助落实租赁标准厂房。经批准同意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生产加工类一次性歇业补偿中的租赁补贴。
1.租赁面积
经批准同意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租赁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经营建筑面积的150%。
2.租金优惠期限及优惠标准
租金优惠期限5年,按原经营建筑面积每月补助7元/平方米,分年度兑现。
(三)其他规定
1.申请供地及标准厂房扶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及搬迁腾空等工作,如经营者是移民的,在签约前须落实移民安置去向,并按规定签订相关移民安置协议,否则取消供地及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2.承租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转租,一经发现,取消租赁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六、补偿补助资金拨付
实物补偿补助资金及一次性歇业补偿资金分二次拨付。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移民的,其实物补偿补助资金在签订《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动迁安置协议》时拨付;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是移民的,其实物补偿补助资金在签订《新昌县钦寸水库库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补偿补助协议》时拨付。一次性歇业补偿资金在签订《新昌县钦寸水库库区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歇业补偿协议》时拨付50%,余额在房屋腾空及办理相关手续后付清。
七、其他
1.电站、铁沫场、沙场等特殊行业的补偿补助,结合评估、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等因素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2.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权属、承租关系有争议的,根据“先处理后补偿补助”的原则,待确认后予以补偿补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签订补偿补助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实际经营场所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实际浇制场地面积的认定,以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依据,并经公示确认后为准。
4.同一户内有两本以上有效执照且经营同一行业类别的,按一家企业(个体工商户)认定,面积合并计算;同一户内有两本以上有效执照且经营不同行业类别的,根据不同的行业性质类别按两家及以上企业(个体工商户)认定;同一场地经营同一行业类别的,按一家认定。
5.2010年9月15日前办理有效营业执照经营,因钦寸水库工程建设规划控制原因,于2010年9月16日后搬离库区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一次性歇业补偿标准。其原实际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以2009年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移民片组、当地村、乡镇(街道)调查意见,并经公示确认后为准。
6.2010年9月15日后办理有效营业执照,且在库区实际经营(以2013年4月份前的工业用电为依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本《细则》一次性歇业补偿标准的8.5折予以补贴。
7.持有效营业执照,在库区有经营场地及经营设备,但实际已停业的生产加工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实际经营场所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于2010年9月15后办理有效营业执照的,按实际经营场地建筑面积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