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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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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35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1〕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74号)等精神,在整合我县原有促进创业和就业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一)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进一步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各方面对创业主体予以支持,大力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富民、就业惠民。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创业者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减少注册登记审查环节,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要求。 

(三)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高校毕业生(除有特殊说明外,本《意见》所指高校毕业生均指毕业2年以内,具有我县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县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免收人事代理费2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时,免收考务费。 

(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我县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荣立三等以上战功的参战退役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就业重点援助人员的认定按新政发〔2009〕52号文件执行,下同)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牵头、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共同参与制定。

(五)扶持创业园区建设。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基地,县财政按规模一次性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对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进园创办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就业重点援助对象、本县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营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七)扶助创业带动就业。对城镇失业人员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城镇失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每吸纳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从高适用。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九)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对新从事种养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其大田种养规模20亩以上、山地种养10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生猪养殖200头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或从事其他种养业达到相应规模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经农业、人力社保、财政审批后,给予一次性0.5至2万元的补助资金。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的我县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三年免费的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加强对促进创业工作的引导。县财政根据创业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开展创业咨询、创业宣传、创业项目评审、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成果评选、创业论坛举办、创业创新竞赛组织等推动创业活动。把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完善就业援助政策

(十二)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就业重点援助人员。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重点援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重点援助人员,并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就业重点援助对象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就业重点援助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50%确定,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十四)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新政发〔2009〕52号文件规定,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对安置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对用人单位实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50元。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五)进一步加强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工作。各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活动的重要性,按照省充分就业村(社区)的基本要求和充分就业村(社区)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的工作。对在创建工作过程中经县人力社保局考评达到创建标准的村(社区),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十六)实行小微企业贷款扶持政策。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招用本县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荣立三等以上战功的参战退役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牵头、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共同参与制定。

(十七)支持用人单位招聘紧缺性的技术型员工。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组织从事高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用人单位外出参加人力资源招聘会和校企合作交流洽谈会,帮助企业引进紧缺性的技术型员工,企业外出参加县统一组织的人力资源招聘会和校企合作交流洽谈会,县财政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十八)鼓励建立产品加工基地促进就业。支持工商企业通过产业转移、来料加工、定牌生产等形式,在农村建立配套产品加工基地,帮助农村发展庭院经济、家庭手工业,有效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对于上述企业按其解决就业人数由村、镇人力社保平台核实后,由县财政给予1—10万元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 

(十九)加强对失业动态和块状经济的监测。对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不同用工规模企业实施失业动态监测,并根据上级要求对我县轴承行业进行块状经济监测,为分析就业形势、采取预防措施和调控失业提供依据。失业动态和块状经济监测费用由县财政按每家2000元实行补贴。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

(二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县中小企业就业。对企业每吸纳1名专业不对口的(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题培训、推介的)我县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企业每接收一名我县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上述奖励企业不重复享受,从高适用。 

  鼓励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截止2014年底。 

(二十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毕业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学员基本生活费,县财政按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助见习基地。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费用由财政适当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大中专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助。

(二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社会保障、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岗位工作,农村社区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社区工作。 

(二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符合浙政办发〔2010〕141号文件规定补助条件的,按省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四)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地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做好少数民族、女性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女性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五)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切实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

(二十六)扶持就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和其他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非职业类学校毕业班学生)、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经相关部门审核,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补贴。 

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列支有困难的企业,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补贴。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按培训工种、技能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补贴。 

(二十七)鼓励创业培训。鼓励所有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对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的,按培训实际支出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城乡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且培训后2年内在县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已获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创业补贴政策。 

(二十八)加强培训管理。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要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方向。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同一种类(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请。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原则上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无法鉴定的培训项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制定培训大纲及评价机制,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实施。初次通过我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年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质量评估。 

(二十九)上述培训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由县人力社保、财政、农办、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由财政支出的补助重复,不得重复享受,从高适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717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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