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浙残联教就[2012]88号)和《绍兴市区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意见》(绍市残字[2013]9号)文件精神,现将《新昌县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第二条第1款“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系新昌本县常住户口,本人无固定收入、残疾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均可申请享受生活补助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的残疾人除外) ”调整为“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8周岁,系新昌本县常住户口,本人无固定收入、残疾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均可申请享受生活补助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的残疾人除外) ”。
该条款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