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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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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3155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部门:

新昌县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实施办法》已经第2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6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控违拆违整治工作成效,努力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实现“控新拆违”目标,进一步维护城管理秩序,着力推进“美丽新昌”建设,依据《绍兴市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责任网、发现网、查处网和监督网”,实现违法建设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拆除。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片包干、属地负责、联合防控”的原则,整合力量,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实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要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追踪热点违建案件,剖析典型违建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促进防违控违工作的不断深入。

第二章  网格与责任

第五条  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制。

各乡镇、街道、园区是第一级责任网格,各村、社区是第二级责任网格,规模较大的村、社区可以自然村、住宅小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网格划分要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一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村、社区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二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控违办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负总责,负责领导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协调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落实本辖区的防违、控违和拆违工作任务,每个网格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诉快速处置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各村、社区负责开展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劝阻、上报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开展无违法建设小区、社区、村创建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将专项整治控违机构转为日常控违机构,调整充实力量,做好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土、城管执法、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为执法主体。

上述各执法主体要密切与各乡镇、街道、园区的联系,建立日常巡查、分片联系等制度,落实专人联系网格,明确责任,依法负责涉及土地、规划、水利、交通运输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按照县政府、各乡镇、街道、园区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有关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

第九条  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做到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工商、环保、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停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登记、变更手续。

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负责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停止提供电、水、气服务。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转供电、转供水、转供气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拆违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对阻碍拆违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监察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依规查处监察对象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巡查与举报

第十条  实现巡查与举报相结合,完善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机制,做到信息灵、情况明、阻止快。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巡查工作,组织专门队伍,开展日常巡查,以村(社区)、企业为基础网格,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并做好巡查记录。

县政府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园区日常巡查队伍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土、城管执法、水利、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分片分块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配合责任主体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执法部门要加强联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交流,需要移交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各责任主体对通报和移交的问题不得推诿和拖延,否则将进行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专门安排力量,在节假日期间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发生突击抢建等问题。

第十四条  各村、社区、企业、物业公司等基层单位要落实专职或兼职日常巡查员,明确违法建设防控发现责任,实施日常巡查报告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园区联村(社区)干部、驻村指导员的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现代技术,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执法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热线电话,及时受理、登记、处置各类违法建设投诉。

    信访、县长信箱等单位接到群众违法建设投诉后,要及时将投诉件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县控违办要关注新闻媒体、网络等大众传媒上有关违法建设信息,及时收集梳理后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要发挥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的作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要及时报告县控违办,由县控违办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各级控违办要建立防控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将通过巡查发现、举报、信访、传媒等渠道获得的各类违法建设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监督考核、先进评比、责任追究等提供基础依据。

第四章  制止与拆除

第十八条  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为主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履职,协同配合。

第十九条  在巡查过程中对现场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现象的,巡查人员要密切关注,跟踪管理,及时查明情况,防控源头。

第二十条  无论巡查或举报发现,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必须组织力量,及时予以阻止。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关执法主体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且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责任主体要协调各方力量,并积极组织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复绿、复耕等后续跟进管理工作,巩固拆违成果,防止出现拆后重建、屡拆屡建现象。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拆违工作档案,每一处违法建设档案都要有违建人、违建时间、详细位置、面积数量、拆除时间、拆违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附有拆前、拆时、拆后等现场照片,以备查考。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将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工作纳入对各责任主体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占一定的分值。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每年初与各责任主体签订《违法建设防控目标责任书》,明确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县控违办按照要求,每月组织人员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

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顶风违建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案件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有力、成效明显,实现“零新建、违必拆”目标的责任主体给予奖励。

鼓励举报监督,对举报新建、在建较大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奖励。

对违法建设行为防控不力,出现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发现后未及时报告、移交,接到报告、移交后未及时处置,处置后未及时复绿、复耕的等问题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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