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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3〕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第2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管理。
第三条 县建设局负责本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建设局、财政局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其他相关管理收费标准。
县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和划拨。
县国土局负责核定和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农房、宅基地、批地建房情况。
县房管局负责核定和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私有住房面积、房产交易情况,并承担本县范围内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核定和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婚姻状况。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
公安、人力社保、工商、税务、公积金、人行、金融、统计、审计、司法、法院、信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保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益;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建的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赁补贴等,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或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政府或政府认定的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十条 本县廉租保障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形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人及3人以下的家庭按户均住房面积45平方米确定,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发放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局会同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期直管公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核定,直管公房平均租金以房管局提供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上一年度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取,根据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级差补贴。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乘以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计算。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县常住非农户口一定年限,居住在本县范围,且收入和住房困难达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的家庭,均有权依照本规定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建设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户籍、身份证明;
(二)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三)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审。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预审。社区(行政村)预审后,签署预审意见。
(二)初审及公示。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初审。街道(乡镇)审查基本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签署预审意见。
(三)审批及公示。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建设局办理资格审批。对预审、初审合格,且审核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民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及街道(乡镇)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获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实行应保尽保。由建设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一次性计发。
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组织公开选房,未抽(摇)中对象按程序重新申请下一期公开选房,当年度保障方式转为租赁补贴。
第二十条 已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低保无房户、重点优抚对象、县级及以上残联认定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军烈属、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视房源情况优先予以落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未经房管局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二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租金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获保障家庭应按定期办理年度资格复审,并提供家庭的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建设局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者停止保障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须退出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依纪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当年资格,且自依法处理之日起五年内,不予申报保障性住房。对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障对象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