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2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行为,根据省、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政策及《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辖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一户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未婚子女)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离异(或丧偶)带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三)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一人)无房户,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须在申请公告之日前持有本县非农户口满3年及以上,且实际居住本县辖区范围。
(二)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3人及3人以下户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迁入时间以户口本记载为准。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家庭其他成员”是指下述人员:
(一)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含异地就学(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申请时未满10年的现役士官;
(二)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2年以上且具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低保家庭”是指已取得民政局核发的《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的特困家庭;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同期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的家庭。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家庭收入,包括家庭收入和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以其上一年度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况的,认定为收入超标:
1.有工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不含税收起征点下的商户);
2.拥有机动车辆的(不含残障车、摩托车);
3.已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曾拥有的私有房产,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解困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住宅和二手房,以及赠与、继承等途径获得的各类自有住房;现承租的直管公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一)承租的私有住房、住集体宿舍、借住非直系亲属的住房或借住办公室的,核定时不作为“住房面积”;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建设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公告之日前5年内(含)已转让自有住房的,其住房建筑面积计入住房面积;
(三)申请家庭因病致困将房屋转让满2年以上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四)曾作为家庭成员在农村批地建房的,按批地建房时的家庭成员进行建筑面积分摊,分摊部分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住房面积;
(五)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
(六)虽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但事实有房并查证属实的,其房屋(土地)建筑面积计入住房面积;
(七)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房管局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二)享有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须满1年(含)以上。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 15平方米的;
(四)在建设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公告之日前5年内(含)有转让房产的;
第十三条 一户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3人及3人以下户廉租住房保障面积=45平方米-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二)3人以上的户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城镇低保户租赁补贴标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12个月;
(二)城镇低收入户租赁补贴补贴标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80%×12个月。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
(一)所配廉租住房面积在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所配廉租住房面积超出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当年直管公房平均租金标准收取;
(三)所配住房不足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计发。
第十七条 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实行动态受理。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申领《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家庭提供民政局核发的《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经济困难家庭证明原件;低收入家庭提供《新昌县居民收入核定结果报告》原件。
(三)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现住房状况的有效证明:
1.房管局出具的住房面积、房产交易等情况登记记录的查询报告;
2.本县农业户口的,须提供国土局出具的农房、宅基地、批地建房等情况证明;
3.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国土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4.居民户口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5.住房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其他证明。
(四)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须提供由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未获住房保障证明;
2.优抚证、残疾证(县级及以上残联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军烈属、重大病患等证明。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保障形式。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携《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到房管、国土、街道(乡镇)、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经申请人授权委托,相关部门对其家庭的住房面积进行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报告。
(二)申请人携《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到民政局,经申请人授权,民政局对其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出具《新昌县居民收入核定结果报告》。街道(乡镇)、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社保(社会保险)、国土、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申请人携《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办理资格预审,社区(行政村)对其家庭基本情况(家庭人口、户籍关系、经济状况、现居住情况)进行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四)申请人携《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到到街道(乡镇)进行资格初审。对预审合格的申请家庭,街道(乡镇)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须核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拟作初审合格,并签署初审意见。
(五)申请人携《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到到建设局进行资格审批。将预审和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拟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建设局统一在政府网站、《今日新昌》等媒介上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予以公开,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有异议的,建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则作为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九条 对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自批准后按年度一次性计发。
第二十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由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组织公开选房,未抽(摇)中对象按程序重新申请参加下一期公开选房,当年度保障方式转为租赁补贴。
已承租直管公房的,须先腾退,否则不予安排参加选房。
第二十一条 抽(摇)中对象为获得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遵守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及时向供水、供电、供热、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修缮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房管局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承租家庭装修房屋,必须经房管局同意。腾退住房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维修费不予补偿。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承租家庭腾退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收回其承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住房连续6个月(含)以上;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租金累计6个月(含)以上;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获保障家庭应按期办理年度资格复审,并提供家庭的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建设局会同民政、国土、房管、公安、人力社保、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部门(单位),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建设局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者停止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经核查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发放租赁补贴。
(二)经核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但仍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按相应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作出调整。
(三)经核查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当年租赁补贴或中止租赁关系,限期腾退,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条 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承租家庭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退房期限内的租金按当年直管公房的平均租金标准收取,超出限期时按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收取。
第二十八条 腾退时,承租家庭应当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