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案件受理和指派制度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
1.由公安、检察机关、法院通知提供辩护的刑事案件,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应在三日内审批,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及法院。
2.对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近亲属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及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并在五日内审批。
3.由公安、检察机关及法院转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及法院。
二、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集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五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县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案件办理监督制度
一、县法律援助中心实行“一案一卡”的案件监督模式,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每个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二、案件质量监督的形式
1.电话回访律师、受援人、案件审理机关;
2.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监督表》;
3.向援助案件审理机关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求意见表》;
4.参加案件庭审的旁听;
5.审查案件结案材料;
6.要求承办律师写出书面的意见和报告。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
1.是否完成了办理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会见、阅卷、调解、出庭等全部工作;
2.是否递交了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等诉讼文书;
3.是否调查和递交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或申请案件审理机关调查有关证据;
4.辩护或代理意见是否事实清楚、观点明确、抓住要点;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引用证据是否充分、准确;
5.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6.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县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法律援助的专项问题进行调查,做出调查报告。
五、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质量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有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依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视情况指派律师追讨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
六、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质量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有以下情形的,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对其予以查处:
1.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职责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制度
一、法律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
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
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
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办案补贴费
1.办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3.案件办结后无正当理由卷宗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5.按规定必须通报的案件无特殊情况而没有通报的。
本制度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