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60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
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任务和范围
(一)清理任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二)清理范围。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开展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应当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以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乱收费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删除或者修改: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二)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
(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者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设定收费的。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工作任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的有关单位组织清理(需清理文件目录及清理责任部门表见附件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组织清理。
(二)时间要求
规范性文件需要删除或者修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应当在2013年12月5日前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工作。
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负责起草的有关单位填写统计表(附件1),于2013年12月5日前报送县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自己单位名义制定)的清理结果,由制定单位填写统计表(附件2),于2013年12月5日前报送县法制办。
报送统计表时,请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邮箱地址:xc6039732 @163.com
(三)结果公布
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后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其中,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公布废止目录;修改的,公布修改后全文。
自2014年1月1日起,凡是与《行政许可法》和《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2.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3.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责任部门表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160(附件1-2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doc
附件下载:160(附件3-规范性文件许可规定清理责任部门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