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3〕74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推进“2111”计划的实施,更好地推动全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73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产业
1.对新设立B2B(企业对企业网上销售),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销售)、C2C(俗称“网上开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首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80%的额度给予扶持。
2.对国内行业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或年纳税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商回归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新昌区域,经认定后,迁入第一至五年给予企业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3.对企业新建电子商务公共应用平台,当年税务申报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设备(网络服务器、安全器、电脑等硬件)投资额5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首次加入阿里巴巴、天猫、京东、当当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连续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后,且B2B年均纳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 B2C年均纳税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或本地农特产品年均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平台服务费用补助。
5.鼓励网上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向税务机关申报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奖励; 向税务机关申报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 向税务机关申报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 向税务机关申报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创品牌。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产业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7.鼓励电商做大做强,相关奖励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委〔2012〕67号)文件第5条执行。
8.鼓励配送企业和物流企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代理服务网点,实施信息化服务。与200家以上农村(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代理服务网点签订长期服务协议并正常运行一年后,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确认,每年按每家农村电子商务代理网点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配送补助(已享受相关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培育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9.鼓励企业兴建电子商务园区。企业电子商务园区实际投资额(包括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固定资产投资、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投入、网络入口等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委〔2012〕67号)文件第1条规定执行。
10.企业以原有用房或租赁方式创办电子商务园,经营(包括办公、物流、仓储等,下同)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电子商务经营企业20家以上的,给予主办方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11.对新入驻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其用于经营用房的租金,首年给予7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对电子商务园区内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创业服务、技术服务等电子商务品牌服务企业(省级及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新设立当年设备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加大对电子商务园区用地用房的支持。在“退二进三”区域内,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电子商务所需的物流、仓储、操作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可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委办〔2012〕121号)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措施及奖励政策。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政策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优先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土地以不低于评估价的80%且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为起拍价,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供地。
三、加大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
14.对引进和培养的电子商务高层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县各项人才引进政策。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15.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电子商务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对在我县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并经县相关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
16.鼓励电子商务人才落户新昌,培育电子商务人才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鼓励企业为电子商务人才建设人才公寓和廉租房,降低运行成本。
四、附则
17.本意见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企业认定办法,由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订。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贡献。同一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为限(第5、9、12条除外)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 一律取消享受上列政策的资格。
18.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后,其他扶持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政策规定停止执行。凡属上列电子商务奖励项目须经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确认。本意见由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