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新昌县钦寸水库库区坟墓迁移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钦寸水库库区坟墓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钦寸水库库区坟墓迁移工作,促进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新昌县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和《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坟墓迁移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坟墓迁移范围: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的坟墓均属应迁移的坟墓;位于水库淹没线以上的坟墓,因工程建设交通受影响的,由户主自主决定是否迁移。
第三条 坟墓迁移工作原则:坟墓迁移工作遵循户主负责迁移,集中进公墓安葬,公开公平选择墓穴,禁止乱葬乱埋,先迁移后补偿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坟墓迁移工作实施主体:坟墓迁移和公墓建设工作由库区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各移民工作片组和所在村共同配合。
第二章 公墓建设
第五条 公墓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选择地点,统一规划建设。公墓的建设及坟墓的迁移补助、奖励资金由浙江钦寸水库有限公司负责。公墓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公墓按生态公墓要求建设,每穴墓收取部分工本费350元。
第七条 坟墓迁移的期限、公墓墓穴的分配方法由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另行制定,并予公告。
第三章 坟墓的迁移
第八条 迁移坟墓的户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就应迁坟墓所在位置、穴数、与本人关系和坟墓迁移安置意向等情况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报登记,并填写《坟墓迁移申报表》。各村民委员会应汇总造册,经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第九条 共有坟墓应当由共有人商定一名迁移申报人,具体负责申报登记、迁移安葬等事宜。
第十条 迁移坟墓原则上迁移到库区公墓安葬,允许迁移到安置地公墓或墓主所在地公墓安葬。迁移到安置地公墓或坟墓户主所在地公墓安葬的,相关事宜由坟墓户主自行负责。禁止私自建坟安葬。
第十一条 迁移坟墓的户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的迁移工作,并填报《坟墓迁移验收表》,经移民干部会同村民委员会验收。逾期未迁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
第四章 坟墓迁移补助奖励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坟墓迁移的补助、奖励按以下标准发放:
1.现代坟:即家庭成员中辈分最高者以上二代内的坟墓,每穴补助1200元;
2.近代坟:即家庭成员中辈分最高者以上三代的坟墓,每穴补助800元;
3.古代坟:即家庭成员中辈分最高者以上四代及四代以上的坟墓,每穴补助500元;
4.寿坟:即1999年11月1日前建造的空穴寿坟,每穴补助600元;1999年11月1日后建造的空穴寿坟不予补助。
5.迁移坟墓在规定期限内迁移的,每穴给予奖励800元。户主违规私自建坟迁移安葬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坟墓迁移在库区公墓安葬的,凭《坟墓迁移验收表》发放补助款和奖励款。在领取补助款和奖励款的同时,扣除墓穴建设工本费。
迁移坟墓在村建公墓或安置村公墓安葬的,凭村出具的安葬证明和《坟墓迁移验收表》发放补助款和奖励款。
第十四条 共有坟墓的迁移补助款和奖励款发放给迁移申报人。
第十五条 坟墓迁移补助款和奖励款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淹没线以下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内应迁移的坟墓,户主自愿书面申请不作迁移,并自行平毁的,经移民干部会同村民委员会验收后,给予坟墓迁移同样标准的补偿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