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新昌县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二)现场指挥和现场处置机构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三、事件分级
(一)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红色预警)
(二)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 黄色预警)
(三)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 蓝色预警)
四、预警预防
(一)预防措施
(二)信息监测与报告
(三)预警级别的确定、转化与发布
(四)预警措施
(五)先期处置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二)指挥协调
(三)紧急处置
(四)应急安全与防护
(五)扩大应急
(六)信息发布
六、应急终止
(一)终止条件
(二)终止程序
(三)后期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二)技术保障
(三)交通运输保障
(四)通信保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六)社会稳定保障
(七)物资保障
(八)资金保障
(九)教育和培训
(十)演练
八、奖惩与责任追究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解释
(三)预案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我县应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处置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县境外波及影响到我县的,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件的隐患。
2.统一领导,建立机制。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县环保局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1.县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新昌县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水利水电局局长、县水务集团董事长担任,成员由县府办(应急办)、县政府新闻办、经信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现代服务业办、水务集团、质监局、气象局、供电局、电信局等部门和事发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城市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本预案的响应和终止,及时了解掌握饮用水源污染重大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批准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3)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按应急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5)组织指挥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违法案件的查处。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对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受理饮用水源污染投诉和预警信息的发布,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命令实施并督促、检查、协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现场指挥和现场处置机构
当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设立县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员任总指挥。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为现场处置机构,各组名称和主要职责如下:
1.预防预警工作小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水电局、卫生局、气象局、水务集团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成数据共享的预警平台,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水量水质供给条件的预警监测和有关气象要素的监测,提出预防预警建议意见。
2.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水电局、建设局和水务集团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控制和消除污染、改善饮用水源地的水质。
3.饮用水保障工作小组:由县水务集团牵头,县建设局、经信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期间启动后备水源地取水设施,保证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以及其他应急供给饮用水的卫生合格,保证居民饮用水供应。
4.环境监察工作小组:由县环保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物成分、浓度和污染来源的分析,做好对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主要污染源的排污监测;负责应急阶段的环境监管,为应急处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物资供应工作小组:由县现代服务业办牵头,县经信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
6.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小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7.新闻协调工作小组:由县政府新闻办、水务集团、环保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8.应急保障工作小组:由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经信局、供电局、电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护、应急经费的落实、应急通讯的畅通和应急电力的供应。
9.善后处置工作小组:由事发乡镇(街道)牵头,县水利水电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做好水源地周边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
10.专家咨询组:由县科技局、环保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咨询库。专家咨询组参加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者提供应急解决方案、建议等;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发地给予技术支援和支持等。
(三)成员单位职责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1.县府办(应急办):负责承接事件报告,督促落实和综合协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件处置信息的汇总和上报,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事件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县政府新闻办: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有关饮用水源污染应急信息,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应急信息;组织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
3.县经信局: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生产环节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落实有关企业的限产、停产工作。
4.县环保局: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将现场情况向县政府报告,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水源地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判断是否在受污染水域内发布禁止取水通告,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负责水质监控断面的设置、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协调相关乡镇(街道)开展应急监控工作,严密监控污染事态;负责与上级事故调查组和技术监测组的联络;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建议措施。
5.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防疫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病原体的检测和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进行医学隔离,对疫情进行评估并提出防治意见。
6.县水利水电局:在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后,负责提出水文条件预报,协助分析确定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 提出后备水源地启用的时机,采取工程措施启用后备水源地,合理调度水资源,提高后备水源的供给能力,并对后备水源地供水工程中水量水质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7.县建设局:负责公共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自来水企业采用特殊的自来水处理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出现饮用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应急供水水量削减方案,督促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必须的供水量和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
8.县安监局:参与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协助事故处理;组织开展事故责任单位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事故调查处理。
9.县公安局: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确保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车辆救援的组织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落实相应运输车辆开展应急救援,保障各类应急物资的运输。
11.县农业局: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2.县林业局: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3.县水务集团: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做好突发事件现场供排水设施的抢修与维护工作。
14.县现代服务业办:负责紧急情况下商品饮用水及其他相关商品物资的供应。
15.县民政局:在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或安置时,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转移安置工作。
16.县质监局: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17.县国土资源局: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8.县财政局: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
19.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20.县电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
21.县供电局:负责保证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的电力供应。
22.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受污染区域的警戒、人员抢救、污染物处理工作;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等。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落实本预案中的相关工作。
三、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三个等级。
(一)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级 红色预警)
1.当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超标,导致长诏水库取水中断;
2.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长诏水库水源地上游,已可预知将造成长诏水库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主要或大部分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2日以上。
(二)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 黄色预警)
1.乡镇(街道)饮用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物质等严重超标,导致乡镇供水中断;
2.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乡镇(街道)水源地上游,将造成乡镇(街道)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受影响。
(三)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 蓝色预警)
因饮用水源污染给饮用水源地水质带来安全隐患的,除Ⅰ级、Ⅱ级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预警预防
(一)预防措施
预防工作应坚持“着眼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通过强化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效控制和生态修复,改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主要采取的措施:
1.把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开展饮用水源供给保证和水质保护规划研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提高防范意识,构建应急供水安全工程体系,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快建设饮用水源地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及其附近主要入湖、入江、入库河流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监测,对于突发污染事件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做到早掌握、早预防。
3.摸清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供给条件、水污染和环境状况以及管理保护措施等现状,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4.开展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做好污染风险隐患调查工作,建立全县水源地周边企业、重点企业、油库等危险品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分布名单,并确保风险隐患清单的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
6.严格控制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活动,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备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禁止在保护区(备用水源)水域从事围网养殖。
7.做好战略备用水源地规划,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预测预警
可能导致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早期信息:水源地周围水域水质监测数据显示异常,上游水域或陆域生产、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
根据发现的泄漏事故和早期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县环保局和饮用水源所在地乡镇(街道)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根据监测数据对可能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级别进行预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预测和预警信息应包括: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2.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都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发生泄露、污染事件的单位,无论事件级别高低,都应在 1 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接报后会同环保部门判定事件级别和类别,在 2 小时内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
对事件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可先越级上报,随即再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补报。
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过程,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注明报告时间;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预警级别的确定、转化与发布
1.预警级别的确定
县应急指挥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程序进入预警状态。在此基础上,迅速组织专家研究确定事件级别,有针对性地实施预案和措施。
2.预警级别的转化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在红色(I 级)、黄色(Ⅱ级)和蓝色(Ⅲ级)之间转化,也可跳级进行。
3.预警级别的发布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要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预警,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发布。
Ⅱ级、Ш级预警,由县政府确定并发布。
(四)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县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有关应急方案;
2.发布相应预警公告;
3.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机构;
4.指令应急处置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五)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迅速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人员责任分工,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应急物资和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向有关方面报告和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决定紧急处置水源污染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指挥协调
1.现场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开展指挥工作,指挥现场人员按预案和规程迅速展开工作;向有关人员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随时调用所需人员参与应急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同、有条不紊。
2.现场协调
现场指挥部协调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协调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设施,为救援人员协调提供安全保障;协调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向专家组通报应急状态和应急信息,特别是有关资料和技术参数;及时听取专家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积极协调专家参与供水水质情况、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分析工作,使其更好地在制水工艺改进、水源地环境保护、跨流域调水、临时启用地下水等重大决策措施上提供技术支持,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3.召开现场办公会
召开各种现场办公会现场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全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动员一切所需力量为应急处置工作服务。
(三)紧急处置
1.处置措施
(1)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必须要求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止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扩大。如果是生产、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露、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露、扩散。
(2)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很严重时,可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然后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3)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同时在污染水体下游进行堵截,然后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4)一旦饮用水源地水体已受到污染,参与饮用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应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并进行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供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5)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实施。
2.应急监测
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县环保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卫生局和县水务集团都负有供水质量应急监测责任,对水源地水质、水文状况、自来水出厂水质和自来水管网水进行不间断的监测。
3.应急监察
县监察局组成应急监察组,负责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的监察工作。环保主管部门配合应急监察组工作。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监察任务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监督、协助、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做好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安全与防护
1.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过媒体等宣传渠道,向群众宣传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向和方式,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群众进行安全疏散;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为群众提供饮用水、食物。
2.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五)扩大应急
当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不断扩大和复杂化,且连续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县处置遇到较大困难时,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周边县(市)及其他有关单位发出求援信息,请求援助。
(六)信息发布
为保障信息的准确无误,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有关重要信息的发布必须经县政府认定,由政府新闻办统一对外发布,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供水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恶意或不负责任地传播与突发供水危机有关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和预警信息,随着事态发展和处置进程,逐步发布详细信息和预警转换信息,及时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
六、应急终止
(一)终止条件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向社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二)终止程序
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经评估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指挥部批准。
2.县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三)后期处理
1.善后处置
事发乡镇(街道)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2.费用清算
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危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污染发生地居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综合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乡镇(街道),对水源地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作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4.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乡镇(街道)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县政府。
根据实践经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七、保障措施
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方案做好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有效保障措施,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一)队伍保障
各相关部门都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供给保障队伍,根据事件发生的级别和工作实际随时调用。
1.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由城市供水、供电行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应急保障和支援队伍:由各相关职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半专业性力量组成,平时要做好各项计划准备,必要时也可临时从社会征集。
3.应急管理力量:由环保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并与水利、供水、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的应急力量对供水危机进行应急处置。
(二)技术保障
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的监测、化验、试验分队和专家库都是应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重要技术保障力量,要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技术信息和人力帮助,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专家组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和水质情况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有关单位要进一步配备先进监测和分析处理仪器设备,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并依法实施通行管制,落实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调运。
(四)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应急响应期间,通信公司要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县政府的批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五)医疗卫生保障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县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突发危机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六)社会稳定保障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稳定保障。事发乡镇(街道)配合公安局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严惩借供水危机造谣生事、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
(七)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保障机制,满足处置工作的需求。
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由县现代服务业办和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和事发地群众日常用水的市场供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和供应。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县应急办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2.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动员能力,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同时,积极探索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3.建立与其他县(市)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八)资金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九)教育和培训
县环保局会同宣传、教育、文广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节水、环保、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减灾等基本常识,增强市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方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考核,确保质量,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十)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奖惩与责任追究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预防或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3.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由县环保局及时修订完善。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10月26日印发的《新昌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新政办发〔2005〕14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