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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强县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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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委〔20149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强县战略不动摇,引导和鼓励企业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县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节余资金滚存使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由县政府公布。

2.加大对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扶持,设立产业投资资金,用于项目扶持。对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本县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重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3加快推进省级智能纺织印染装备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建设,具体扶持政策按照《中共新昌县委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县智能纺织印染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委〔201351号)文件执行。

4. 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战略性产业项目担保支持。

5.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用于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和培养以及新生代企业家的教育和培训。

6.立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加大科技创业中心建设,积极引进大院名校,深化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建设高层次研发机构,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7.凡工业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4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优秀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杰出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功臣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或者企业当年在境内外上市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杰出功臣荣誉称号。对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50亿元,或者入库税收超3亿元的,授予企业经营者特别奖”奖牌。对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首次超100亿元的,授予企业经营者百亿跨越奖奖牌。以上荣誉获得者由县委、县政府授予金质奖牌。

8.对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按照《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新委办〔2012〕150号)执行。

9. 鼓励企业开展增发、配股、中票、短融、公司债、私募等直接融资。融资额在1亿元以下(含)并投资于本县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投资于本县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挂牌企业前3年开展直接融资的按新委办〔2013〕145号文件执行。

三、鼓励中小企业上规模

10.对当年新办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纳税5万元以上的(根据纳税清单审定),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

11.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国税、统计等部门认定为准)的,奖励企业经营者3万元;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私营企业并有实际经营业绩的,每户奖励2000元

12对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4亿元的规模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设立中小企业跨越奖。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且当年在本县的入库税收超上年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13.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34号)文件执行。

14.加大对成长型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当年列入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通过拍卖、转让、兼并等方式新增工业用地并达到相应投资强度要求的,由县政府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评估后,由县财政按拍卖、转让、兼并时评估价的30%给予扶持。

四、加大对创新型苗子企业的扶持力度

15.对列入县创新型苗子企业的,培育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给予全额奖励。

16.县创新型苗子企业租用厂房100㎡以上,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助5元。 

17.鼓励担保机构为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机构为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如担保机构出现损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损失(不包括违约金及追偿损失的费用)审核确定,最高补助比率为50%,单笔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18.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增工业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当年列入县创新型苗子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通过拍卖、转让、兼并等方式新增工业用地并达到相应投资强度要求的,由县政府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评估后,由县财政按拍卖、转让、兼并时评估价的15%给予扶持。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19.凡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贴息,其中轴承、胶囊企业实施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贴息。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贴息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20. 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只项目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省已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2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

22.对通过国家认定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3.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精细化管理先进企业(小微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24.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县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25. 对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软件投入总额的6%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6对计算机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按当年纳税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7. 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软件产品给予每只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8. 对当年通过信息化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七、推进标准化和品牌战略

29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产品标准。凡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或主要负责起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订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凡参加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30.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31.凡注册一只商标,给予补助注册费用,其中国内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每只补助1000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只补助2250元,国外商标每只补助5000元。

32.对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协会),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经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奖励30万元(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奖励10万元),浙江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和出口名牌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协会)同类产品同一等级不重复计奖。对获得全国质量奖或省政府质量奖、省卓越经营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出口商品免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加快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33.为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经行政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34.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ASP)建设。对加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注册费用二年内给予减半优惠,优惠费用由县经信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补助给注册企业(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

九、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35.对列入省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绿色企业、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对获得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36.对列入县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且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7%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7. 对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太阳能利用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且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7%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8.对减排量得到国家认可的企业,化学需氧量(COD)指标按0.5万元/吨、氨氮(NH3-N)指标按5万元/吨、二氧化硫(SO2)指标按0.5万元/吨、氮氧化物(NOx)指标按0.5万元/吨的标准予以奖励。

39.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按时完成拆除落后产能整体生产线的企业,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资产净值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发展

40.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范要求下,经规划许可,企业可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和生产性用房建筑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41. 倡导亩产效益理念,引导企业走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在规上工业企业中,根据单位用电、单位用地、单位排污等综合效益排序,授予综合效益十佳企业。对按一级、二级地段标准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万元以上,且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5(含)2倍、2倍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元/㎡、2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发展

42开设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绿色通道,建立联系制度,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加快办理。

43自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成立企业之日起,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分别按当年对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40%30%20%奖励给企业。

44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实施重大项目的,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十二、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45.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经信局、商务局重点组织的境外展销,每个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对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重点组织的县外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

46.对当年自营出口首次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位居全县前10位的企业,授予自营出口十强企业

47.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县财政给予应诉费用的8%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县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贴。为应对贸易壁垒,支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建立对外贸易预警点,当年被新列为省级预警示范点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当年被新评为省级优秀示范点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二者不重复补助。

48鼓励有条件企业创办境外企业,更直接地参与国际竞争。企业每新办一家投资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生产性投资企业或创办贸易公司并有出口实绩的,每50万美元投资奖励企业人民币1万元。获外经权的建筑企业,每家奖励企业人民币1万元。外经企业境外承包劳务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企业人民币2万元。对当年成功并购境外企业的,并购额每达100万美元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

49.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使外贸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出口基地建设,鼓励建立各类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对当年获得上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县财政给予10%的配套资金。

50.对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按实到外资每达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当年以股权并购、增资扩股、利润再投资方式利用外资的,按实到外资每达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项目地区总部,且当年实到外资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51.外商实际投资50万美元及以上、县外境内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免缴相关规费(除上缴国家、省、市外)。实行外商投资者持绿卡制,子女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并享有优先挑选学校的权利,就医由导医人员负责全程服务。各部门在管理和办事过程中给予优先。

52.服务外包政策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昌县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办发〔2012〕7号)执行。

53对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奖励,参照新政办发〔2012〕121号文件执行。

十三、附则

54.同一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限(除第1418条奖励外)。

55.对企业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意见从20141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126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20141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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