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4〕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加快转变我县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行业准入机制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在工业用地准入行业设置时,原则上控制到一级类,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限制至二级类的,需经园区提出要求,并经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加强工业用地履约管理
(一)明确工业项目的建设期限。建设项目必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两年内竣工。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或竣工的,企业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与县国土局重新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执行工业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新建的工业项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须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规定》〔新政发(2011)23号〕文件精神,另行按土地出让金总额5%的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每宗土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少于30万元)。其中投资强度履约保证金为3%,建设工期履约保证金为2%,对不按期开竣工或达不到投资强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达到规定要求通过复核验收后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立健全复核验收制度。工业项目竣工后,严格执行综合复核验收制度。园区范围内的企业项目由园区组织验收,其它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验收,其中投资强度由县经信局负责,建设工期由县国土局负责,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根据相关职能共同参与,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三、加大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
各园区要建立健全工业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加大违法用地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浪费土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建设满一年的,按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建设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
企业取得土地后,不得随意分割转让。但由于融资等原因,需要分割的,企业必须待厂房建成并通过验收后才能提出申请,经信、园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分割后的每个地块面积,高新园区不得少于30亩,其他不得少于20亩;工业用地分割后不得随意转让,确实需要转让的,须经所在园区(或乡镇)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
五、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县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标准上再提高20%,鼓励和引导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增加容积率,不再加收土地出让金;新增工业项目用地,行业无特殊要求的,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如建设标准厂房的容积率不低于1.2,积极鼓励多层厂房建设。
六、奖励政策
新增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由园区(或乡镇)根据评估价格提出建议,提交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决定。对确定为县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土地成交价格超过以下标准的:高新园区38万元/亩、拔茅区块35万元/亩、大市聚区块30万元/亩、其他区块25万元/亩,超出部分扣除相关税费后,用于奖励企业转型升级及基础配套建设,具体奖励办法由园区联席会议确定;对特别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可实施“一事一策”;对已明确的重大产业项目按原政策规定实施。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