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有效落实,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三城四化”战略目标,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注重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有效推动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为全县科学发展、转型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督查内容
(一)做好重大决策督查。对上级党委政府落实到我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各类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组织督促检查。
(二)做好专项工作督查。对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等,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进行专项督查,通报进展情况,切实抓好落实。
(三)做好交办事项督查。对各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县政府领导调研协调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不断提高办理时效和质量,确保批示精神和要求事项落到实处。
(四)做好调研督查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进行调研督查,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及时报请领导批准后进行专项督查,促使问题解决,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督查程序
(一)立项交办。对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县府办启动督查程序,登记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和完成时限等,经县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审定后,通过《督查通知单》或其他方式及时向承办单位下发。
(二)事项办理。督查事项下达后,承办单位要抓紧落实,确保有关事项严格按时限、保质保量地办理、办结,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对县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办理并报告结果以及批示乡镇(街道)、部门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原则上在1个星期内报告办理情况,情况紧急的要在3天内报告办理情况,情况特别紧急的要立即办理并报告情况;对确有实际困难无法按时完成的事项,应向县府办作专门报告,或向县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得到批准后,将书面意见反馈县府办。
(三)督促落实。县府办通过现场检查、督查调研、电话了解等形式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进度滞后或办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催办和提出意见建议。
(四)办结反馈。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要求回告,由县府办形成督查情况报告,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县领导报送。办理情况上报后,若领导再次批示,提出指示要求事项,按照督查程序进行再督查、再落实,直至办结为止。
四、督查机制
(一)完善问题化解机制。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多个单位、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由责任单位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提请牵头领导、联系领导予以协调落实;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影响面大的共性问题,提请县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二)健全报告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务督查》上对有关督查事项分别实行周、旬、半月、月、季通报等制度,对有关督查事项进展或落实情况视情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对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进展缓慢、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三)创新督查运行机制。在实行跟踪督查、联合督查、专项督查、交叉督查等工作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的运行机制,重要工作提请县领导进行现场督查,加强与县委、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监督工作的联系与配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合力推进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实行任务倒逼机制。采取挂图作战,对照各项工作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强化动态管理和过程量化控制,以目标倒逼任务,以时间倒逼进度,以环环相扣推进工作落实。
(五)建立成果运用机制。坚持督查效果与绩效考核、奖惩相结合,督查结果纳入乡镇(街道)和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据县两办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县府办督查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评分,作为评价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六)实施督查问责机制。1.对未按时办结又未书面说明情况的单位,县府办将进行催办。凡累计两次(不分是否为同一事项)超期被督查催办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领导作情况说明。2.对不能按照进度完成有关工作,或办理督查事项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府办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3.对承办督查事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政府作书面检查。情况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严格对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识大体、顾大局,坚决维护党委和政府决策的权威性,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部署与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决不允许敷衍塞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发生。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要作为落实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亲自负责,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确保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协调合作,注重质量。积极协调领导授权和交办事项,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由县府办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并主动与协办单位商量。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