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4〕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文物保护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机制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在促进地方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理顺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确保我县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文物保护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文保单位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防火、防盗、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民宗、农办、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市场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三)完善机制,加大文物管理保护督查考核力度。县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每年将与乡镇(街道)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各乡镇(街道)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将责任落实到各行政村及文物单位所有人或使用人,层层落实保护管理任务,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专人管理。
二、加大投入,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
(一)文物保护属于公益性事业,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县财政将逐年增加文物保护资金预算及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修缮以及修缮方案的编制、日常管理维护的补助,文物征集、藏品维护等;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
(二)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作,确保安全无险情。重要文保单位修缮项目,根据文物级别和濒危情况,要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坚持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申报和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结合的原则,由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报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修缮、保护规划方案,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修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日常维护原则上不予补助,重大修缮项目经费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修缮经费原则上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所有人或使用人确实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县财政和所在乡镇(街道)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特别重要的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国家可以征购,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和乡镇(街道)共同承担。要不断探索社会化保护文物的路子,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都要遵照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保护修缮的责任。
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履行项目申报、规划方案编制及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程序;加强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三)注重做好古建筑保护工作。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对文物普查名录中的古建筑,原则上应尽量避免拆迁。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历史建筑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制定方案,报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拆迁以后的建筑构件,如确有需要的,由文物或建设等部门收储。
(四)鼓励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事业的捐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物事业捐赠的,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民间力量出资修缮、维护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其他历史建筑。
三、依法行政,加强合作,进一步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一)依法合理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县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积淀深厚。随着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至关重要。凡涉及文物保护建筑的建设工程,一定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依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原址保护原则。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本建设项目,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三)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我县历史文化村落和历史街区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历史文化村落的重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和改造项目,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四)对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工程和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实施前置预审。发改、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核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或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时,应事先通知建设单位主动报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对勘察设计红线的划定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文物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属国家所有,须上交文物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四、加强力量,创造条件,进一步发挥文物在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文物保护维修工程中应结合文化产业、旅游项目等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县文博单位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开展文物征集工作,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加强国际国内的文物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馆藏文物安全。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民营博物馆,让社会大众共享文物保护成果。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化、制度化。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县文物监察大队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三)健全业余文保员、文保志愿者等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为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