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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昌县流动人口服务...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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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委办〔201463

各乡镇、街道,级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昌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马永良(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潘益民(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

孙嘉江(副县长)

  员:施华南(县府办主任)

        王孟新(县府办党组成员、法制办副主任)

        梁国英(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吴贤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勇军(县政法委副书记

 李一峰发改局局长

 王力红教体局局长

 裘国挺(县公安局政委、县流管局局长

 蔡春秋民政局局长

 杨哲文司法局局长

 求国安财政局局长

 孙晓维县人力社保局局长

 俞剑锋国土局局长

 张欣良建设局局长

 竺健庭规划局局长

 王晓明交通运输局长

 叶  钟文广局局长

 吕  狮县民宗局长

 洪  平卫生局局长

 严  岚口计生局局长

 张绍忠安监局局长

 吕国军县市场监局长

 费炳林城管执法局局长

 吴青松建管局局长

 潘渌淳(高新园区常务副主任

 丁利平(新昌工业园区常务副主任

 王中海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方森磊(团书记

 徐国玉妇联主席

新昌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组成人员如下:

  任:国挺

副主任:刘伯青  汤红俊

  员:周少卿(财政局     俞红军(县公安局)

        董朝阳(县教体局     周来春(人口计生局

        娄国耀(人力社保 陈利勇(建设局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新昌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9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201449印发

新昌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委办〔201456号精神,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新昌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按照党政统一领导、专门机关统一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特制订新昌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委组织部

(1)指导开展流动人口中的党组织建设、党员登记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的党员教育管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开展学习活动。

2负责督促、指导流动人口流入地基层党组织吸纳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引导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督促、引导流动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以现住地党组织为主,原所在地和现住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机制。

2.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1)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宣传纳入全宣传工作计划,宣传、推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2)负责流动人口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流动人口在经济生活建设中的好人好事、先进事迹,增强流动人口归属感、认同感。

(3)加强对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

3.政法委(综治办)

1负责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综治目标考核。

2加强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流动人口和出租房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行为

4.县发改局

(1)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2)负责掌握全县流动人口的规模。

5.县教体局

(1)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纳入本地义务教育体系,以公立学校为主,社会办学为辅,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负责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

(3)加强对民办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4)开辟面向流动人口的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场。

(5)负责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服务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问题,维护其合法权利。

6.县公安局

1贯彻执行上级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政策和措施,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时发现和列管流动人口中的高危人群,对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2)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工作,规范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向流动人口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对基层单位指导《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的办理工作,加强治安巡查和身份查验工作,依法规范流动人口的证件管理,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率、注销率、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率和流动人口人户一致率,做好相关查处工作。

4指导、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治安防范和管理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消防机构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5)协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做好全县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日常管理工作。

(6)参与做好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

7.县民政局

(1)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负责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教育、管理工作。

(2)负责依法办理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

(3)组织开展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8.县司法局

1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县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布置阶段性宣传重点,将流动人口法制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开展相关法律宣传及专项培训,发放相关普法宣传资料,提高流动人口法制观念。

2建立流动人口法制教育网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用工单位、建筑工地和聚集地建立流动人口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和调解组织,化解流动人口中的矛盾纠纷。

3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依托法律援助站,不断延伸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畅通流动人口寻求法律服务和援助的渠道。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流动人口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维护和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4开展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流动人口中安置帮教对象的接管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社区矫正对象,与公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9.县财政局

(1)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2)积极支持协助相关部门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

10.县人力社保局

(1)负责全县流动人口中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等开发服务工作。

(2)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提供在工作中收集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

3)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工作。

4)督促企业为在本企业工作的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

5)依法处理涉及流动人口的劳资纠纷,查处克扣、拖欠流动人口工资等行为,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畅通为流动人口服务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伤认定、清薪维权的“绿色通道”。

6)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场中介行为。

11.县国土局

(1)负责编制和实施流动人口公寓房、社会化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建设所需土地的总体规划。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用房所需用地的安排建议工作。

12.县建设局

(1)负责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

(2)认真实施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负责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完善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资料。

(3)组织开展经常性房屋租赁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种非法出租行为。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基础资料和动态情况,实现联网管理。

(5)监督自营房屋单位对流动人口的房屋租赁,并做好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管理。

13.县规划局

(1)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建设的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小区的规划。

(2)为流动人口居住区规划建设提供指导和服务。

14.县交通运输

(1)负责春运期间各客运车站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路况信息,做好流动人口流动高峰期的人员分流,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流动人口平安往返。

(2)负责对外来交通运输车辆在我县运输行为的依法监管,指导交通运输企业配合公安机关加强车站等治安管理.

15.县文广局

(1)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和执法检查,严禁黄、赌、毒、娼在文化娱乐场所滋生蔓延,管好这些场所的从业人员,负责对其中流动人口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

(2)组织和指导流动人口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流动人口的业余文化生活。

16.县民宗局

1负责做好流动人口中的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2做好全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涉及民族问题的协调工作,并提供涉及民族政策方面的指导。

3协同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维稳办、公安等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商人员矛盾纠纷的解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17.县卫生局

1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2加强县流动人口卫生防病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流动人员基本卫生状况和居住地环境卫生情况密切监控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及流行趋势,提出防治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8.县人口计生局

1)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宣传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2)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估。

3)督促做好国家、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网络平台应用,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服务管理专项活动,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为流动育龄妇女提供各类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19.县安监局

(1)负责监督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负责查处有关单位、企业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使用流动人口的行为。

20.县市场监管

(1)负责确认流动人口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2)负责经商场所和集贸场中流动人口个体户的日常监管。

(3)严格实行流动人口经商人员《营业执照》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和非法经营。

(4)负责给流动人口中从事饮食行业的经营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进行法律规章、职业道德等教育和培训工作。

6)认真受理流动人口消费投诉,依法保护流动人口消费者合法权益。

21.县城管执法局

(1)整顿、治理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管理环境。

(2)取缔流动人口违规摆摊设点及散发、张贴小广告等行为。

(3)负责并配合有关部门拆除流动人口违法建筑。

22.县建管局

(1)负责全建筑行业的流动人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负责对建筑企业流动人口施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技能、法律法规等培训教育的指导工作。

(3)负责调解和处理建筑工地流动人口施工人员的工资拖欠等问题,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4)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维护劳动和社会保障者权益。

(5)指导督促流动人口及时办理居住证、计划生育证、就业证。

23.高新园区、新昌工业园区

(1)负责园区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设项目的管理。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在园区就业、教育、居住营造良好氛围。

24.县总工会

(1)扩大工会工作的对象,吸收流动人口加入工会。

(2)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竞赛和各项技术培训,提高流动人口的职业素质和岗位技能。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维权和保障工作。

25

(1)开展流动人口中的团建工作,做好团员发展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组织生活。

(2)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提高流动人口青年的维权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

(3)组织开展有益于流动人口团员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创业交流活动。

(4)负责流动人口青年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流动人口青年的整体素质,培训和树立流动人口青年先进典型。

26.县妇联

1负责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负责对流动人口中的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妇女的就业、计划生育及法律咨询等工作。

27.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1)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

(2)协调各职能部门执行上级服务管理规定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具体执行上级法律法规、开展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的情况。

(3)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调查和研究,制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对策措施。

(5)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沟通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分工协作。

(6)负责各类涉及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数据等的收集、整理、研判、上报及反馈。

(7)认真总结、推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8)组织实施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并表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9)切实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干部和服务管理队伍的教育与培训。

(10)承办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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