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4〕31号
近年来,一些非法捕鱼者在我县各水域使用炸鱼、毒鱼、电捕鱼等方式进行掠夺性捕捞,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进一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确保“五水共治”工作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炸鱼、毒鱼和非法电捕鱼。在县内各水域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鱼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对非法制造、买卖禁用渔具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没收工具及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与司法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处理。
四、凡在新昌江、澄潭江、黄泽江等水域进行捕鱼作业的,须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按捕捞许可证注明的渔具和方法进行捕捞。
五、有关乡镇(街道)及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增强对非法捕鱼行为的打击力度。沿江群众要积极监督劝阻非法捕鱼行动,并积极向当地政府和公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