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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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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文件

 

新交发〔2014〕112号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4年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交通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能力,经研究,局就开展2014年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议考核的内容

本次评议考核工作主要针对2013年以来全县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以及执法监督、执法责任追究和基层执法站所工作情况。评议重点为基层执法站所“三基三化”工作情况、“严执法、优服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年度轮训情况。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形式和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4年6月中旬)

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对照市局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动员,结合实际情况部署本单位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在自查基础上,分别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估打分,并形成专题报告于2014年6月23日前报至局法制科。专题报告中应专门对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本单位执法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和移交司法机关人数及原因进行说明。

(二)交叉互查(2014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

市局组织4组互查组,互查组分别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督导互查,互查采取听取自查情况汇报、现场踏勘、抽查资料、问卷调查及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互查组应随机抽取路政、港航和运管基层执法站所各1家进行检查(至少抽取2家基层执法站所),在每个基层执法站所中随机抽取2013年以来的20份执法案卷(其中行政处罚案卷不少于10份),对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进行总体评价,并择优选取5份执法案卷(其中处罚案卷不少于3份)进行逐项打分,该5份案卷复印后与《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其中案卷评查得分按总分20分进行折算)互查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总体评估打分,各执法单位按要求对资料、案卷进行规范,做好迎接市交通运输局互查组抽查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工作(2014年7月中旬)

各执法单位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肯定成绩,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评议考核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各执法单位自查评分的基础上,结合督导互查评分,按自评分数、督导互查考评分数和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考评分数、案卷评查各占25%的比例,对各交通执法单位作出综合考评。局将对此次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将进行分析总结,对发现的好经验、好典型进行宣传推广,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根据执法评议考核情况,评选出优秀单位和优秀案卷。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全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市局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抓紧抓好,确保本项工作扎实推进。开展行政执法评议互查工作是科学评价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各执法单位要及时落实责任领导,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自查组,确保考评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在做好本次检查工作的同时,还要为迎接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做好准备。

(三)有机结合,注重实效。要通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把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创新交通行政执法机制。要把握和运用好评议考核的内容、方法,以评议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重点,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认真梳理和分析检查出来的问题,整改提高,使这项工作真正起到端正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保障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营造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的目的。

 

附件:1.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交通运输基层站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

          3.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基层站所推荐表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14年6月20日

 

 

 

 

 

 

 

 

 

 

 

 

 

 

 

 

 

 

 

 

 

 

抄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县政府法制办。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新交发〔2014〕112号附件1.pdf
附件下载:新交发〔2014〕112号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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