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5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226元的,予以补足到 2226元。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 240元的,可按 240元额度予以补足。
三、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将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社会保险信息资料直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