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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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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4〕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推动我省外贸经济平稳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进口。加大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省级进口平台”和“进口龙头企业”的培育力度,发挥好集聚、展示、交易、物流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支持资源性消费品指定口岸建设,培育有影响力的进口商品展会,扩大一般消费品进口。重视进口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促进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紧缺资源原材料进口。
  二、巩固和扩大货物贸易出口。优化全省出口市场布局,巩固深化欧美等传统市场,努力开发新兴国家市场,不断拓展周边国家市场,进一步扩大传统优势产品国际市场份额。调整优化支持展会目录,加大企业参展支持力度。进一步突出机电、轻纺等重点商品的市场开拓,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鼓励出口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市县建立完善创新驱动拓市场的体制机制。
  三、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支持搭建线上线下文化服务出口、服务外包等对接交易平台,努力扩大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结合“营改增”改革范围的扩大,对文化服务出口、离岸服务外包、国际物流、技术和软件出口等服务贸易领域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探索建立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和外汇管理模式,并在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
  四、支持“走出去”促进贸易。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开放布局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承揽境外基础设施大项目建设。支持我省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商贸物流园区建设,鼓励省内开发区与境外园区开展产业合作。支持省内企业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合作和资源能源开发,鼓励大宗资源性产品的回运、进口。支持装备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开展国际承包工程业务,鼓励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和施工安装等业务的配套协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收购、整合知名品牌、先进技术和营销渠道,增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五、进一步加快品牌建设。完善出口品牌认定管理和培育政策,积极培育浙江出口名牌,不断提高自主品牌出口比例。加大自主品牌宣传推广力度,加快推进浙江出口名牌进国际名展、名店和国际机场免税店工作,进一步加强品牌商品境外营销网络建设。
  六、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深化外贸企业服务活动,加大外贸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外贸企业用好用足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各项政策。推进重点外贸企业帮扶工作,对重点培育的外贸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外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外贸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鼓励块状经济内企业抱团参展,提高参展成效。加快建设各级出口基地、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农产品出口原料基地,加大农产品、食品国外注册推荐力度,提升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七、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传统外贸流通企业拓展服务功能,整合通关、收汇、退税、物流、融资、保险等资源,形成辐射地域广、服务企业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力度,对培育或引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效显著、带动当地企业出口明显的市县给予奖励。创新通关监管模式,在报关、检验检疫、退税等环节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便利。
  八、积极推广“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支持义乌健全完善属地综合管理机制、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外贸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和完善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工商等监管措施,加快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全面落地。支持省内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进一步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
  九、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杭州、宁波、金华、舟山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建设,不断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试点范围。积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推进跨境电商省级产业园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海外仓”。推进跨境电商统计系统建设,建立重点电商企业日常联系机制,全面掌握跨境电商出口状况。探索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通关、检验检疫、外管等监管模式。
  十、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推进省内通关一体化建设,健全杭甬关检协作机制,深化执法统一性建设,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工作。加快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浙江电子口岸和宁波电子口岸平台功能,探索推行“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年内关区通关作业无纸化率达到80%以上,并逐步实现全程无纸化通关。进一步扩大出口商品直通放行、出口通关单和报检无纸化试点范围,推进实施宁波到义乌进口转检制度。进一步降低出口货物查验率,对经营单位为AA类且申报单位为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实施较低比例的随机查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十一、深化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贸易外汇收支,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进一步扩大集团公司外汇集中管理试点企业名单,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探索建立与市场采购贸易相配套的外汇管理方式,推进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扩大试点机构与业务范围。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健全省对市县外贸出口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出口业绩显著的市县财政支持力度,减轻部分出口大县出口退税负担。对2014年出口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市、县(市)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各地安排支持外贸发展的配套资金,各地对省级外贸切块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排授信时尽量向外贸领域倾斜,大力发展出口信贷业务,积极创新贸易融资产品,探索完善对外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继续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扩大外贸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拓宽外贸企业融资渠道。创新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贸易融资产品,拓展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信贷支持。对小微外贸企业实施让利政策,科学设定贷款利率,适当简化授信审批环节,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有订单、有效益、暂时出现困难的外贸企业加大帮扶力度。
  十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继续采取积极承保政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加大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的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保尽保。加强对巴西、印度、俄罗斯、南非等主要新兴市场的承保力度,调整国别承保政策、放宽国别业务受理条件、创新国别承保模式。
  十五、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外贸企业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减少退税审批层级,缩短退税周期。推行出口退税疑点前置处理方式,提高出口退税审核效率。扩大出口退税税库银联网试点,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退库。同时,加大打击骗退税力度。
  十六、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加大跨境人民币政策和业务宣传,引导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降低交易成本,规避汇率风险。推动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和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拓宽外贸企业出口渠道。根据实际及时调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十七、建立和完善外贸运行监测研判体系。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贸运行监测研判体系,加强部门之间的监测合作与信息共享,密切关注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运行状况,及时跟踪国内外各项因素变化对我省企业的影响,提高政府决策和服务水平。
  十八、健全外贸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总体协调和部门合作,强化贸易摩擦应对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经济贸易、国际法律专家为我省企业服务的长效机制,有效应对贸易摩擦案件。加强对我省主要出口市场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情况的收集与研究,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免费为企业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外贸风险预警,进一步发挥对外贸易预警点在风险预警、防范、应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外贸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努力维护企业和产业安全。
  十九、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加强部门间外贸管理服务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外贸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推进完善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努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十、强化组织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按照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责,抓紧制订出台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围绕省政府分解下达的外贸增长年度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省商务厅要加强外贸工作统筹协调,加大政策宣传和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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