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标准厂房建设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9月4日印发的《新昌县加快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45号),对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培育产业集群、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该《意见》规定暂定三年,即2012年9月3日止。但由于从项目备案到建设完工有一个过程,为进一步明确该政策执行期限,经与县财政局研商,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新建标准厂房补助的执行期限。2012年9月3日前完成初次备案,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完毕的标准厂房项目,继续享受新政办发〔2009〕145号规定的补助政策。
2、享受租用标准厂房补助政策的截止日期到2014年12月31日止。
3、请各乡镇(街道)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