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4〕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812”土地整治工程,扎实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优化全县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等文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县积极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导向,立足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比重,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土地产权清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坚持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先易后难、分类实施,建一片、成一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支撑。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具体任务是:
1.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申报;
2.负责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确定项目区的范围和规模;
3.负责村情民意调查和相关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指导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好项目的各类政策处理工作;
4.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计划,严格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招投标;
5.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做好项目自验与资料申报工作;
7.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及各项经费的支付工作;
8.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后期管护工作。
(二)县国土局负责编制县级土地整治规划、拟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县级论证准备、材料组件申报和验收准备等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具体业务;做好项目的入库报备工作。
(三)县农业局负责对全县现有基本农田及分类情况的调查摸底;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县级验收;指导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耕种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参与项目的县级验收。
(五)县发改、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协调一致,共同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三、规范管理、积极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一)立项条件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主要通过“认定、提升、建设”三种途径开展。一是认定类项目:对年内建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及相关部门建设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等项目,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进行认定。二是提升类项目:对2000年底以后建成的标准农田中不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提升。三是建设类项目: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标准农田中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且划定为基本农田的中低产田进行改造建设,及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区块中选择与周边基本农田相连的地块进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立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2.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3.项目区以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主,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要在50亩以上,坡度在25度以下;
4.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
5.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项目工程施工和今后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6.提升类与建设类项目,需征得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7.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
(二)立项程序
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图等为依据,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区域进行立项申报。县国土局依据乡镇(街道)确定的项目区派员进行现场踏勘、项目预审,对基本符合立项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测量,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立项。
(三)组织实施
1.提升类与建设类项目的实施须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告制、工程监理制、乡镇报账制、工程审计制等制度。为方便项目顺利实施,工程预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可在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在工程招投标时,各乡镇(街道)要对中标单位设定不少于一年的工程保质期和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2.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项目建设确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无法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需要变更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项目规划、工程质量等必须达到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四)竣工验收
提升类与建设类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街道)组织国土所(分局)、村两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照规划设计和相关标准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级验收具体由县耕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按规定进行,上报市级复验,报省、部备案。
四、明确项目各项经费标准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经费分为工程款、工作经费及政策处理费。
(一)项目工程款
提升类与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工程审计结果核拨,如果审计结果超过中标价的,则按中标价予以核拨。为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划设计时,按项目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难易程度等需投入的实际情况进行概算、预算,提升类与建设类项目工程预算价原则上分别控制在每亩700元与2500元以内。
(二)工作经费及政策处理费
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工程监理等工作经费及政策处理费用按认定类项目10元/亩,提升类项目80元/亩、建设类项目200元/亩拨付给乡镇(街道)统一掌握使用。认定类项目的原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工作经费按5元/亩另行拨付(发改、农业、水利等部门用于资料搜集整理等工作),县国土局工作经费不分项目类型统一按 10元/亩另行拨付。
五、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可按工程中标金额预拨70%的工程款,其他各项资金待项目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通过省级审核,并完成工程审计后予以拨清。
全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入库报备及耕地质量等级提升等费用,由县财政另行核拨。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规定,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县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2—2013年已认定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