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号)精神,为做好我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国家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有利于明确政府与市场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开发园区及县级各部门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和财政体制等方面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清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开发园区及县级各部门要全面排查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摸清情况,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二)组织自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开发园区及县级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本级本部门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确保没有遗漏。本次自查工作的重点是:组织自查工作是否全面到位,是否有财税优惠政策未纳入清理;对纳入清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其违规判定意见和清理意见是否准确,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清理,相关文件、协议、备忘录、会议(会谈)纪要是否已修订或废止。
(三)报送报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开发园区及县级各部门要全面总结清理工作情况,形成清理情况报告(含清理情况表),于2015年2月6日前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主任和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各开发园区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开发园区及县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做好辖区清理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各项工作。
附件: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下载:10(附件-税收优惠政策清理附件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