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发〔2014〕48号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现就新昌县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奖励对象
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我县食品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申请或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相应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三、奖励标准
(一)等级评定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奖励额度的100%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奖励额度的70%奖励;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奖励额度的30%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举报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中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人民币500-300000元不等奖励。对举报胶囊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50000元不等奖励。
四、奖励实施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携带“奖励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奖,并办理签收手续。接到奖励通知书后3个月内仍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受奖人可以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或委托他人代领奖金。
五、举报人的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
(详见《新昌县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4〕140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