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行政村、相关企事业单位:
近日来,气温快速上升,高温炎热来临,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现将《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15〕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各单位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有关经验做法,书面总结于9月底前上报镇工办。
附件: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等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小将镇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新安办〔201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安健﹝2015﹞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本辖区本行业高温气候防暑降温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宣传,强化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普及防暑降温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各用人单位要对所有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及时处理相关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防暑降温工作。
(四)认真总结,报送信息
县级四部门将对各乡镇(街道)和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各乡镇(街道)及卫计、人办社保、总工会、建管、建设等单位要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关经验的收集和总结报告的撰写工作。于10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县安委办。
联系人:张小林 电话:86380077
附:浙安监管安健[2015]93号
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安健〔2015〕9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目前,全省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给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严重损害和威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单位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针对高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对本地区、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做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狠抓责任落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并维护其权益。
二、强化管理,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强化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加大防暑降温经费的投入,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WBGT指数≥25℃)和夏季露天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35℃以上)期间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落实各项防暑降温劳动保护措施。
1.制定防暑降温应急预案,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2.在高温季节前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经过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存在有未控制的高血压、甲亢、糖尿病以及慢性肾炎、癫痫、全身疤痕面积≥20%以上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3.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的信息,结合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调整作业时间,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生产或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4.在高温天气期间设立工间休息场所,工间休息场所应设在通风良好并尽量避免高温、热辐射影响的地方,设置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配备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5.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迅速脱离高温环境,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向劳动者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三、明确职责,强化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暑降温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紧密部署。各区(县、市)安监、卫计、人社及工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联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齐抓共管局面。
(二)加强宣传,强化氛围。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普及防暑降温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各用人单位要对所有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认真总结,报送信息。各区(县、市)安监、卫计、人社及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总结报告的撰写工作。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相应市级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2015年7月22日
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