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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村、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现将新昌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新昌县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委组【2015】4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小将镇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新委组〔2015〕40号

 

 

 

关于印发《新昌县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

      现将《新昌县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昌县委组织部

                                2015年6月30日


新昌县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两新组织以及其他社会阶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村干部应当向任职所在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将入党申请人名单上报上级党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县有关部门党委,下同)备案,领取《入党申请人员公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党组织要将公示情况反馈给入党申请人。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党组织调查核实,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的;

(二)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搞封建迷信,参与求神拜佛、算命看相测风水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不服从上级的决议、决定,或在民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

(四)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道德品质低劣,作风问题突出的;

(五)参加赌博,打架斗殴,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参与非访、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不配合、不支持重点工作和公益事业,故意推诿、消极应对甚至带头阻挠的;

(七)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集体承包款等款项的;

(九)正在接受司法、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十)其他不适宜发展为党员的情形。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后,党组织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大会表决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对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组织要继续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八条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一个月内,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进行培养、教育和管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坚持“考学”与“考绩”相结合,具体步骤如下:

(一)理论学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及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培训,并在三个月内由上级党委统一组织党的理论知识测试,未参加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个环节。

(二)实践锻炼。理论测试合格后,党组织要分配给入党积极分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党员集中活动日以及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让他们在社会实践中增强党性观念和服务意识,体现先锋模范作用。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三)民主评议。培养考察满一年后,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1次民主评议。农村党支部参加测评的对象为村两委会成员、在村的“两代表一委员”,以及部分村民代表;其他单位党组织参加测评的对象由党组织确定;测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

第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级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数量一般保持年发展计划数的3倍左右。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考学考绩情况,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对未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对其提出努力方向,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取消的决定须通知其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通报:

(一)连续3次党的理论测试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或不参加党组织安排的实践锻炼的;

(三)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低于50%的;

(四)培养考察期间出现其他不能发展入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一个月内,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审,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审查情况应形成书面结论性材料,存入党员档案。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应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预审。预审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十七条 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农村发展党员,须接受纪检、政法、计生、信访等各线的联合审查。对未经联审或联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

第十八条  经审查后,上级党委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时负责发展对象公示,公示期七天。对流动人员和两新组织人员列为发展对象,应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进行双向公示。未经上级党委预审和公示的,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上级党委要根据公示反映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反馈,对没有异议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发展对象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上报审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上级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通过入党宣誓、党的组织生活、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收到转正申请书后,在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提出是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查和公示,公示期七天。未经公示的,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对没有异议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亮分制评定为警示型党员的,应当延长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支部大会形不成决议的,上级党委应按相关规定调查核实,直接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交上级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切实按照本办法抓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将发展党员工作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及时、准确地记录在《新昌县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做到一人一表,一事一记,由党支部书记负责记录,最后上交上级党委存档。

第三十三条 上级党委对所属单位发展党员的数量及分布进行调控。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吸收党员,或者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并下发,党组织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新昌县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学历

 

工作

单位

 

现任职务

 

家庭

住址

 

现所在地

 

入党申请

公示

提交入党

申请时间

 

公示

时间

 

公示

结果

 

支部大会

确定入党

积极分子

讨论

时间

 

应到

人数

 

实到

人数

 

同意

人数

 

入党积极

分子公示

公示

时间

 

公示

结果

 

培养联系人姓名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集中培训

时间

 

理论测试结果

 

实践锻炼次数

 

民主评议时间

 

发出

票数

 

收回

票数

 

得票数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支委会讨论确定发展

对象情况

 

政治

审查

政审

时间

 

政审

形式

 

政审

结果

 

预备党员的接收

党委

预审

预审

时间

 

预审

结果

 

领取入党志愿书

时间

 

预备党员

公示

公示

时间

 

公示

结果

 

入党介绍人姓名

 

 

支部大会

讨论表决

讨论

时间

 

应到

人数

 

实到

人数

 

同意

人数

 

党委

审批

审批

时间

 

审批

结果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转正

申请

入党宣誓时间

 

转正申请

时间

 

支委会

讨论

讨论

时间

 

应到

人数

 

实到

人数

 

同意

人数

 

转正

公示

公示

时间

 

公示

结果

 

支部大会

讨论表决

讨论

时间

 

应到

人数

 

实到

人数

 

同意

人数

 

党委

审批

审批

时间

 

审批

结果

 

材料归

档时间

 

 

                                党支部书记签名:          

注:本表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后与《入党志愿书》等相关资料一起上交上级党委存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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