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发〔2015〕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更好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改革力度,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示范,更好地推动我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增强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通过政府引导、示范,稳定市场预期,降低创业风险。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央企省企和私人资本等社会资本投资,放大政府投入效应。
2.市场运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专业管理。产业基金运作选聘专业的基金运营机构,专业化运营、市场化操作,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4.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三)主要目标。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积极筹措财政资金,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力争通过 3 年努力,全县设立的产业基金规模达到 3亿元以上,通过与金融资本等的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30 亿元左右;有效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一)深化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遵循“零基预算、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的基本原则按照“保留一批、取消一批、整合一批”的总体思路,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好大事。
1.保留一批。对有利于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财政扶持资金,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可暂予保留,但原则上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经清理甄别,并按程序经县政府研究确认,对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留,但要事前明确补助机制,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补助方式,完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开性、透明性,加强督查,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
2.取消一批。对属于部门基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项目;对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要坚决取消。对因企业改革等配套出台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明确执行期限,到期取消。
3.整合一批。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整合,集中力量办大事。
4.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可以设立的外,
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
(二)深化存量资金管理改革
抓好清理、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各类存量资金工作。各行政事业部门下属单位存量资金也必须纳入清理范围,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经清理后的存量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除用于平衡预算外,可作为设立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发〔2014〕45号文件精神,逐步取消专款专用的规定,超出使用期限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三)开展存量资产清理盘活改革
积极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通过资产变现、公房出售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增加政府公共资金来源。加大国有资产整合力度,调剂使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建立部门间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节约经费开支。
三、积极探索政府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规范基金设立
1.组织架构。
产业基金的组织架构原则上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基金管理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
(2)基金法人机构:为便于市场化运作,县财政出资设立新昌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一期由财政全额出资1.5亿元,剩余资金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到位。
(3)基金运营机构: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及产投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2.职责分工。
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和产投公司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及考评。
(1)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县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批复基金管理重大事项,审计决策投资计划及方案,为基金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2)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策决定,牵头制订产业基金投资指南,负责对产业基金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决策提供决策建议。
(3)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拟订或修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督、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同时加强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的对接工作。
(4)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5)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县金融办、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
(6)产投公司主要职责:作为基金法人具体履行对外投资职责,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报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的投资运营。
(二)探索基金运作。产业基金以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的方式,可以采取直投、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投资、与金融资本、央企省企和其他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等方式进行引导投资。需要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产投公司洽谈引进基金运行机构,经管委会同意后投资。
具体投资项目由新昌本地企业或项目业主与基金运行机构对接,项目的投资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由基金运行机构负责,报管委会备案后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要做好配合,并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筛选、推荐、审核和对接,协助做好基金、企业、项目的风险管理。具体投资合作事务以产投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和制订的操作办法为准。
产投公司除要加强投资的风险管理外,还要加强结存现金的保值增值管理。允许对政府委托管理的有关产业基金、资金、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现金池的保值增值运作。
(三)把握产业导向。产业基金应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战略,围绕转型升级“组合拳”,主要投资于新昌本地的企业及相关项目。投资重点为县内“2+X”战略新兴产业,突出信息、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四换三名”、“两化融合”、“创业创新”等前沿领域,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健全管理机制。县财政局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政府产业基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设立、运作和监管等管理机制;对初创期或中早期创业投资以及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等,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应建立完善与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相适应的退出机制;应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的政府产业基金监管机制。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基金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定期报告运作情况。
四、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引进,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要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有效运作。要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基金公开运作。
(三)合力加快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建立、充实政府产业基金,加快推动产业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附件: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