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5〕25号)规定,经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委会议事规则》、《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5〕25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初期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县财政专项拨款,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县内“2+X”战略新兴产业,突出信息、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四换三名”、两化融合、创业创新等前沿领域,推进重点领域转型升级,并适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第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经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除外。
第六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上级政府基金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天使(梦想)基金、创投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七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县内项目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3倍。
第八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1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至少有1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案例。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1的限制。
第九条 产业基金对少量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三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的方式,具体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协助组织投资项目,向基金法人机构新昌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投资意向要认真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方案,管委会办公室牵头提请管委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投资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分别由管委会成员单位和外部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后,应在县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产业投资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重大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5年。
第四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五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管理公司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县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基金管理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0.6%的比例由产业投资公司按年支付。
第十九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产业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可从该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产业投资公司提出建议,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产业投资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产业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对县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 产业投资公司要认真履行基金法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七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须向产业投资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经产业投资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须向产业投资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产业投资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产业投资公司报告,并由产业投资公司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与国家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比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决策程序的科学、规范、高效,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若干意见》、《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基金存续期开展的各项跨部门重要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投资项目的审议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统筹推进基金相关重大事项。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基金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投资决策会议、办公室会议。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基金投资、退出等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并向管委会负责。
投决会成员分别由管委会成员单位和外部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且总人数为单数。外部专家由基金管理公司聘请,也可以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推荐,原则上由投资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相关研究机构专家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2次,由管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主要审议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协调和决策基金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审议批准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管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成员参加,主要审议某一领域的基金工作事项。管委会办公室或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投资决策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并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项目投资或退出申请情况,邀请投资项目相关的成员单位代表和外部专家参加,审议确定投资或退出方案及相关实施计划。涉及重大投资或退出项目经投资决策会议审议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主要审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项目投资计划,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及其他相关事项,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投资决策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投资决策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参加人员姓名;
(二)会议议程及成员发言要点;
(三)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的表决结果;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管委会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并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政策信息,推荐基金合作信息,提供项目对接服务;管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基金运营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自管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新昌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提供全县重大产业项目及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相关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基金整体产业投向的指导;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与上级对口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
二、县经信局:负责提供信息经济、时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四换三名”、两化融合、创业创新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与上级对口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
三、县科技局:负责提供创业创新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与上级对口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
四、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财务收支等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五、县财政局:承担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代表县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对基金的考核评价和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六、县环保局:负责提供环保产业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做好与上级对口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
七、县商务局:负责提供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国内外贸易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审计建议。
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整合本部门资源,支持基金及其投资合作项目相关工商登记工作。
十、县旅游局:负责提供旅游产业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相关合作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
十一、县金融办:负责提供金融产业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各类保险资金、信托资金、证券公司以及投资机构等参与基金合作;加强对相关合作子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十二、人行新昌中心支行:负责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参与基金合作,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