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新昌实际,我们对我县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新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新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8日
附件
新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县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但按规定已移交环卫部门管理的除外;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房(不包括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非普通住房、别墅及排屋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房屋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详见附件三)。
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按照服务内容、质量和软硬件环境确定,共划分为五个等级,具体按《新昌县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分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等级评分表》)评定。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按质论价,补偿社会平均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兼顾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按《新昌县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表》)对照制定。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普通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经县物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一级)最高政府指导价相对应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可按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
第十一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物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县物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的备案报告;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
(六)物业服务等级评分表和前期物业服务承诺书;
(七)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还需提供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十二条 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小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一)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二)后期项目与前期项目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三)未与物业买受人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本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
第十八条 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单独按实另行分摊。根据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可实行按面积、按户、按用水量等)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预收不超过12个月的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其预收标准、分摊办法应当公开、合理,并单独建帐,定期公布费用结算情况;未作约定的,不得预收。
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试行。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价〔2012〕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新昌县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分表
项 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得分 |
(一) 基本 要求 28分 | 1、物业管理企业有物业管理资质。 | 4分 | 二级4分,三级2分,暂定三级1分。 | |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 2分 | 做到2分,基本做到1分。不做到不得分。 | | |
3、公示服务电话,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2分 | 明确2分,基本明确1分,不明确不得分。 | | |
4、小区有按规定配置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 | 4分 | 每做不到一项扣1分。 | | |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 2分 | 每缺1个制度或方案扣0.5分,扣完为止。 | | |
6、有合理的人员编制,服务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 2分 | 每一处不具备扣0.5分,扣完为止。 | | |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 2分 | 未做到酌情扣分。 | | |
8、住宅小区具备健身器材等体育运动设施及场地。 | 1分 | 未做到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 |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提出的正当、合理的意见及时采纳。满意率80%以上。 | 7分 | 满意率80%以上7分,75%以上5分, 70%以上3分,70%以下不得分。 | | |
10、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 2分 | 实行明码标价的不扣分,标价内容不全的扣1分。 | |
新昌县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分表
项 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得分 |
(二) 房屋 管理 15分 |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各组团及幢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平面图,并建立住户居住档案。 | 3分 | 做不到一项扣1分。 | |
2、有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并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 3分 | 有完善的装修制度1分;审核装修方案及告知为1分;现场巡查及及时劝阻并报告为1分。 | | |
3、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 2分 | 及时管理、维修养护1分,记录齐全1分。 | | |
4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并有记录;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 3分 | 做不到酌情扣分。 | | |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书面记录)。 | 2分 | 未做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 |
6、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 2分 | 未做到酌情扣分。 | | |
(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22分 | 1、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 2分 | 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2、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 2分 | 做不到酌情扣分。 | | |
3、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 2分 | 未建台账扣1分,记录不全扣1分。 | | |
4、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2分 | 做不到酌情扣分。 | | |
5、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 6分 | 未组织巡查及无记录各扣1分;未及时组织小修,扣1分;大、中修不安规定程序,酌情扣分。 | | |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 2分 | 做不到每点扣1分。 | | |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 3分 | 95%以上3分;90%以上2分;80%以上1分。 | | |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发生的各种突发性故障有应急方案。 | 3分 | 做不到每点扣1分。 | |
新昌县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分表
项 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得分 |
(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秩序 10分 | 1、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 3分 | 不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得分。 | |
2、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 3分 | 做不到每点扣1分。 | | |
3、车辆行驶、停放有序,管理制度落实,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 2分 | 做不到酌情扣分。 | | |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2分 | 应急预案制定不全,或未采取妥善措施,酌情扣分。 | | |
(五) 保洁 服务 11分 |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房)、果壳箱、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每天清运2次。 | 2分 | 做不到酌情扣分。 | |
2、小区公共场所(包括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 4分 | 做不到每点扣1分。 | | |
3、区内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3分 | 做不到每点扣1分。 | | |
4、小区内没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现象,小区宠物饲养情况有记录。 | 2分 | 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 |
新昌县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分表
项 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得分 |
(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8分 | 1、小区公共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 5分 | 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 |
2、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 1分 | 无专业人员不得分。 | | |
3、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保持观赏效果。 | 1分 | 做不到酌情扣分。 | | |
4、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无践踏折损及占用现象。 | 1分 | 做不到酌情扣分。 | | |
(七) 社区 文化 6分 | 1、小区内有娱乐场所和设施,管理企业定期开展健康有益的宣传和文体活动。 | 2分 | 无场所和设施扣1分,不定期开展活动扣1分。 | |
2、管理企业为住户开展多项便民服务(五项以上),为住户提供方便。 | 2分 | 三项以上五项以下得1分,三项以下不得分。 | | |
3、管理企业积极协助街道、派出所、居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 1分 | 做不到酌情扣分。 | | |
4、小区已建立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文化、社区服务制度。 | 1分 | 每少一项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合 计 | 100分 | 合 计 | |
备注:根据上述条件评分后,实际得分95分(含)以上至100分为一级,90分(含)以上不满95分的为二级,80分(含)以上不满90分的为三级,70分(含)以上不满80分的为四级,6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为五级,不满60分的住宅小区不得收费。
附件二
新昌县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建筑平方米
等 级 | 基 准 收 费 标 准 | 浮 动 幅 度 | |
多 层 | 高 层 | ||
一 级 | 1.20 | 1.80 | 上下浮动15% |
二 级 | 0.88 | 1.32 | 上下浮动15% |
三 级 | 0.64 | 0.96 | 上下浮动15% |
四 级 | 0.46 | 0.70 | 上下浮动15% |
五 级 | 0.33 | 0.51 | 上下浮动15% |
说明:
1.计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为准。
2.多层带电梯住宅,可在上表相应等级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0.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物业服务费可在上表相应等级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浮动幅度浮动后,再上浮20%。
4.普通住宅改变用途,按实际用途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附件三
装修装饰垃圾清运服务费
装修装饰垃圾清运服务费收取方法和标准,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台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前,暂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如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已向环卫部门一次性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的,住户不再交纳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如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向环卫部门一次性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交纳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并需在收费前双方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业主自运不收费,对未装修房屋的业主不得收费,但若采取预收形式的,在实际居住满三个月后,凭原收费收据可全额退还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
前期物业服务承诺书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价〔2016〕2号)相关规定,我们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住宅小区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我们____年__月__日向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们将完全按照《新昌县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分表》中我们自愿选择的相关服务内容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即在 级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或下浮 %确定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如我们不能完全做到《新昌县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分表》中我们自愿选择的相关服务内容,愿意按照实际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按照《新昌县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分表》重新确定收费等级并按照基准收费标准收费,将差额退还业主。
承诺人:
1.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物业服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七份,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