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2016年新昌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就读(以下简称“随读生”)招生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实验中学、城关中学、七星中学、西郊中学、城东小学、实验小学、青年路小学、南明小学、城西小学、南岩小学、礼泉小学、七星小学。
一、申请随读的对象
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需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到我县城区(专指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下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符合在我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读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二、申请随读的条件
对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到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随读生,必须提供父母身份证、家庭户口簿。要求随读小学的须同时提供出生证(须于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防疫接种卡。
在前述基础上,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随读生参加招生报名:
1.父母或学生本人在城区有不少于45平方米的有效房产证件,有效房产证件专指下述三种:①房产证;②购买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须有房产公司的正式购房合同和付房款专用发票;③已在居住的自建房,若因故未做房产证的,须同时提供用地许可证和建房许可证。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在我县已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报名时带社保卡现场核实。(从2017年开始,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由用人单位在我县已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
3.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在城区经营满1年及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满1年及以上的个私经营证件,同时在我县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报名时带社保卡现场核实。(2017年,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在城区经营满2年及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满2年及以上的个私经营证件,同时在我县缴纳2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从2018年开始,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在城区经营满2年及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满2年及以上的个私经营证件,同时父母双方在我县缴纳2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
报名时,非新昌籍人员还须同时提供有效居住证和计划生育证;本县籍人员在城区无房产的还须提供有效的暂住证明材料(租房协议、社区证明等)。
上述材料递交后,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定。经查实材料有假,一律取消报名资格。
凡要求在实验中学、城关中学、七星中学随读的学生,按县招生政策规定,初中毕业后不得享受本县省重点高中定向生名额,报名时须填写“初中毕业后自愿不享受本县重点高中定向生名额”的承诺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2017年秋季起将对相关政策作适当调整。
三、随读生录取顺序
随读生录取按以下顺序进行:
1.在城区购有房产的“有房无户”适龄儿童:要求随读城区小学的,若同时具备前述“申请随读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条或第1条和第3条者,带有效房产证件、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卡;或工商营业执照(个私经营证件)、税务登记证及社保卡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房子所处施教区的小学报名、审核、确认及录取(报名时间另行通知)。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余额数时,由学校按房产证登记先后顺序等办法进行录取。
2.其它符合在城区初中、小学随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教育工作站统一安排的场所报名、审核及确认。
街道教育工作站在随读生报名前几天统一公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各校的招生余额。家长只能在有余额的学校中,填报一个就读学校志愿,并须学生及家长签名,否则取消报名资格。当报名人数不超过该所学校公布的招收名额数时,该学校予以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该所学校的招收名额数时,经过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对超过人数较少时,以扩大班额等办法解决,若超过人数较多时,则在县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县公证处通过抽签或摇号等办法确定招生名单。
对仍未能录取的学生,则采取以下方式安排:①对愿意服从统一调剂的,由街道教育工作站根据父母或学生本人房产、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县缴纳的社会保险年限长短等条件报请教体局同意后统筹安排到街道内或城南乡、梅渚镇等学额相对较少的学校就读;②对不愿服从统一调剂或因学额已满无法安排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四、随读生招生日程安排
小学、初中随读生招收,在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完成学区生招生工作后进行。具体报名时间将通过电视台、社区和学校门口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
五、本办法仅适用于2016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读生招生。未尽事宜由街道教育工作站负责解释。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