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发〔2016〕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力量进入教育领域,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0〕48号)总体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以及《绍兴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施行)》(绍政发〔2015〕21号)精神,根据新昌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发展,着力优化结构,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优势互补、相互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加强制度保障,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导和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提升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由质监部门发给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三、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从2016年起,对承担政府安排公益性教育任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标准,由县财政对公益性部分实行购买教育服务。
二是设立财政补助资金。从2016年起,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及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和相应会计制度等为前置条件,根据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内的实际在校生人数,由县财政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补助比例均不高于30%,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是完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营利性学校一律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做好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
五是落实收费自主权。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对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按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不高于我县上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高中阶段学历教育不高于我县上年度高中阶段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各民办学校按规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后,应及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备案,民办技工学校还应同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是落实合理回报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给予举办人(出资人)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教师社会保障机制。以教师资格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切入点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推进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的参保工作,要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劳动聘用合同。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准入关,凡新进教师队伍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达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7号)规定的事业单位进人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单位报教体部门审核认定后,在由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和教体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的教育教学岗位数范围内,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照我县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
二是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坚持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完善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流通机制。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任教,其原有的事业编制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相关经费由民办学校负责。
五、保障学生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六、强化管理服务
一是设立风险基金。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按学费收入的2%提取,到最高定额时可不再提取。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在校生1000人以下(含)的为50万元、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含)的为100万元、2000人以上的为150万元。民办学校应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前将风险保证金储存到财务专户,接受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基金主要用于一旦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二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师生、学校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办学资产必须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得零资产办学。要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使用发票和申报纳税。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扎实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也要作为政府兑现资助、扶持政策重要依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审计,不断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
七、其他
本意见适用于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共新昌县委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委〔2003〕87号)文件同时废止。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